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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交底书(含表格)2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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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26 09: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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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土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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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交底书(含表格)28P
施工过程阶段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常驻现场,并与项目监理机构接洽、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2、施工单位应完善工序控制,严格执行工序交接制,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质量预控,对各工序操作巡视检查,严禁违章操作,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操作。
3、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班组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施工中每一道工序完成时须进行自检、互检、专检达到合格后,填写“工序质量报验单”并提交自检资料给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工程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每批原材料、半成品到现场后,需填写“工程材料报验单”交现场监理人员,经审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凡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一律不得用于本工程,并清退出场。
5、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各种试验检测,需进行见证取样送样检测的,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机构,并配合监理机构进行见证工作。
6、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监理人员到现场检验,同时提交该隐蔽工程的报验资料,经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签字后方可隐蔽。
7、当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的正式变更通知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费用申报及审批格式详见附件。
8、施工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当月工程月报各一式五份,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业主支付进度款及备查。工程月报格式详见《工程月报编制要求》。
9、监理机构每周组织召开一次监理例会,施工单位须在每周末,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报本周周报各一式三份,周报格式详见附件。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在进入现场时进行查验。
11、监理机构定期组织施工项目部按《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检查。
12、施工单位须按照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范及规定,切实抓好安全文明施工。若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告知项目监理机构,以便协助善后事宜。
13、施工中出现的缺陷,施工单位不得隐瞒,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通知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并会同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对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原则上一般性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提请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14、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代表业主发布正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综合协调方面的指令,施工单位应遵照执行。施工单位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指令后的24小时内向项目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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