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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验收制度 1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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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5-23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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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土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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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验收制度 11P
材料进场验收: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定,建筑材料(含构配件、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验收,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数量、规格符合要求。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进行购买;2、项目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应邀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验收程序和验收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3、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4、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重要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检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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