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监理服务的形式
3.1.1按照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授权范围和工作要求,依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理工作,并对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剩余与弥补工作,提供监理服务。按照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报告。
3.1.2在建设单位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下,由建设单位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合法代表在服务现场开展工作,并与建设单位建立工作联系。
3.2、监理服务的范围
3.2.1工程服务范围: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含变更项目及增补项目)
3.2.2工作服务范围:对于所辖施工标段的全部工程自施工准备期至交工验收前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对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实施的工程项目的未完成工作、缺陷修补与缺陷调查工作,提供监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