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际铁路试验及检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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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6-08-31 14: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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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土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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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程序
(1)在开工前,根据设计和国家标准、规范,对工程各部位、各工序质量及施工工艺和施工条件提出合理的标准要求,以确保工程最终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2)按公司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制定项目质量的监理控制体系,明确监理机构与业主、承包商相互工作关系和程序,以及监理内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工作关系和程序;
(3)建立健全与质量控制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作业程序;
(4)督促施工单位完善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现场会议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和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5)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6)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纳入管理状态;
(7)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工作不利,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并上报业主。
(8)当现场出现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影响工程监理质量时,行使质量确认权和否决权,上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停工令,责令有关单位、人员彻底整改,达到合同要求后才准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9)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0)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技术交底,对重点分部工程提醒要进行试验、观测和技术复核;
(11)坚持质量合格的工程才能计量计价;严格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返工,不得计量计价。
(12)把好开工关,在对现场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具备了开工条件及时报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已下达暂停令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未发布复工令,工程不得复工;
(13)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仍不采取改进措施者;或者采取措施不力、未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下达“监理通知书”或按程序下达停工令,责令整改。
(14)按合同规定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工作;按规定的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