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3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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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3-10-14 14: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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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图纸应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2 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符合性提出审查意见。
3.4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
   1、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检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并提供相关文件。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3.5 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3.6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的规定进行分项、分部验收和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
3.7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