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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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3-08-24 11: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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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材料进场后,应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开贮存与堆放,并应标识明晰。贮
存与堆放条件不应影响材料品质。
3.1.1.2钢筋原材料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砼用热扎带肋钢筋》GB 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并对其复检数量的100%进行见证取样,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3对有设防抗震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