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宾护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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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3-03-22 1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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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21天前,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部批准。内容应包括:
(1)、施工简况及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2、在每分部、分项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格宾护坡的所有基础资料,向监理部提供一式三份,报经监理部审核。
所有格宾护坡的基础资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所完成的一致。
2.3、承建单位应对所有进场格宾材料进行检验,同时将格宾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书报送监理部,以使得监理工程师能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认证。
2.4、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报送施工措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申请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施工平面、剖面图,以及必要施工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施工程序。
(3)、施工进度(包括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月施工强度)。
(4)、原材料品质(包括格宾网、格宾护垫、轧线)。
(5)、锚杆制作(包括钢筋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取样试验报告、钢筋下料单)。
(6)、施工作业方法。
(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9)、合同支付计划。
2.5、锚杆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外加剂或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或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所有这些资料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送监理部检查认可。
2.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查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受权代表)签署意见后报送,监理部审查后限时返回审查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审查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收承建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返回的审查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