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宅楼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8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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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2-12-10 15: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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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土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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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3m厚土层,待作基础时再挖;
(3)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开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宽度;
(5)基坑(槽)或管沟边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