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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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0-06-12 1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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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为响应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决定对《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进行修订。

为切实保障人体健康,该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等入场要求,并提出了经过一定处理、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促进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也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该标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提出了新要求,标准规定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都应建有较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需经过处理后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对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标准实施后3年内无法满足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滤应经过预处理,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该标准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气体提出了严格的监控措施,规定甲烷气体应综合利用和处置,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和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运行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