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设立招标控制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当予以拒绝。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第五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完整、有效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并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没有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计价应当考虑目前的施工管理水平和拟建工程常用的施工方案。
市、辖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指导本地招标控制价的设立,发布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综合考虑造价各组成部分的实际后,原则上在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
第七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5天前发给投标人。
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但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第八条  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应当相应调整招标控制价。
第九条 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当天,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连同填妥的《招标控制价备查表》(格式见附表)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含电子文档)。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应当将其成果文件、编审依据文件、计算书等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管并归档备查。
第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原备查管理部门。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造价管理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
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相关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表
受理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
 
开标时间
 
工程地点
 
招标控制价(万元)
 
编制单位
 
资质等级
 
编 审 人 员
姓名
执业印章编号
 
 
 
 
 
 
 
 
备查资料目录
资料页数
工程招标文件(造价计价条款)
 
工程量清单
 
工程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含电子文件)
 
其他相关资料
 
 
 
 
 
 
 
 
 
 
 
           
注:此表一式二份,送件单位、接件单位各执一份。
 
 
送件人:                                接件人: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