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武汉**建设建设集团建筑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武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在**市旅游开发区景观桥锚杆桩工程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旅游开发区景观工程
1.2 工程地点:旅游区建设大道3006号 
1.3 工程范围:景观桥锚杆静压桩工程
1.4 承包人应进行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平整场地、维护、机械设备进退场、移机、钻机就位、自备吊机配合施工;各类地质中钻(冲)孔、清孔等与此有关的所有工序;做好工程桩自检工作等;提供完整的桩基原始技术资料。
第二条 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和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按下列组成顺序解释:
2.1 本合同;
2.2 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补充协议;
2.3 工程量清单(包括清单说明及计量规则,详见附件);
2.4 现行技术规范;
2.5 图纸;
2.6 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合同价格
1  本合同价为:¥224400.00元、大写: 贰拾贰万肆仟四百元(暂定),单价为实际施工完成工作量按人民币元包干(含税)。按附件清单的单价下浮10%为准。
2  合同价格已包括了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完成本合同工程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等全部费用,除因设计变更或合同文件所容许的调整外,一概不予调整。
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合同价格还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4  合同价格还包括必须的赶工措施和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一切赶工或因加班而提出的补偿要求将不会被考虑。
5  合同价格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和预计利润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6  合同价格包含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或承包人设备停滞、人员窝工而增加的费用。
7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本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由发包人代交,则费用相应地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 计量和支付
1  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约定,工程量的计量均应以净值为准,其计算方法如下:     
2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 壹 份的月计量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 。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本月(指上月 25  日至本月 25  日止)完成的合同工程价款(包括变更);
(2) 本月完成的计日工价款(计日工签证单)为:100元/工日。
(3) 本月完成的合同外工程价款;
(4) 按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月计量报表后的 10 天内予以审核签认,并在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的 7 天内,按报表确认的金额,扣除下列费用后支付给承包人:
(1)按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和发包人垫付的其他款项。
4 承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发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以防止因承包人履行合同不利可能造成的损失。
5 承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内,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三份的竣工结算报表及结算所需的所有证明资料。发包人在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完毕后的 30 天内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的 30 天内,发包人支付除缺陷责任保留金后的所有剩余款额。
第五条 材料和设备
1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承担费用。
2  承包人的采购合同原件及材料进出场情况必须按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监督承包人的材料款支付,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乙方每月计量款中代付承包人发生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款、机械购置(租赁)费等,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3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以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规范和图纸的要求。
4  由承包人处理(包括由发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而交由承包人使用和保管的)到达工地的物料,承包人应负责安全卸运、保管和防盗。
5  承包人应自费补充因其操作失误、保管、储存不当或因工艺低劣等因素造成浪费、遗失或损坏的任何物料。
6  承包人应自费对一切物料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和支付由他人进行试验的费用。
7  检验结果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替代。
第六条 发包人责任
1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报告、测量控制桩位等技术资料。
2  组织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3  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施工中的检查,组织交工验收。
4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联系。
5  负责承包人所施工工程的试验控制工作,试验费用向承包人收取。
6  发包人代表: 王明学 ; 。
第七条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2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3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兼职质检员,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完善检验手段,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4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在必要的地方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其安全措施不得利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诉讼等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
承包人应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6  承包人应根据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
监理或发包人对任何放线工作的核查,均不应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人对上述各项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7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8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自费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
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9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果引致任何损坏,承包人需负责修复的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0  承包人应负责养护、维修及修复由他人修建的进入工地的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村镇道路)。承包人应承担因其使用造成道路或桥梁的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1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安排现场平面布置,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人的设备和材料,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以保持现场的清洁有序。
12  工程完工后的 3 天内,承包人应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所有承包人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现场整洁。
13  按工程需要标化工地和文明施工现场,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统一调度,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遵守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15  承包人代表:  王大明。
第八条 变更和调整
1  如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下列工作:
(1) 增加或减少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如果工程量的增减只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则此类改变不构成变更);
(2) 删减任何工作;
(3) 改变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 增加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6) 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     
2  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
a)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价格,则采用合同中的价格; 
b)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则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c)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可适用的价格,按下述办法计算确定:
3  对于一些零星工程或附带性的工作,发包人可指示按计日工实施变更。
承包人应于每日或工作完成的次日按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一式两份的计日工签证单,说明该项工作所使用的各项资源的详细资料,包括:
(1) 承包人雇员的职业/工种、数量和使用时间;
(2) 承包人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和使用时间;
该签证单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将由发包人代表签署并退回承包人一份。承包人在某项计日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仍未按规定提交计日工签证单将被视为已经放弃该项权利并不允许再次申报。
第九条 质量及验收
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Ⅰ类桩(以检测单位结论为准),按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优良。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除补偿甲方遭受的所有损失费用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分包合同总价的  2%   。
2  承包人应按图纸、规范以及发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返工或修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3  没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盖或隐蔽。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或继续施工。如承包人未经检验自行隐蔽,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须除去覆盖物或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开孔进行检验,并负责恢复完好,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  本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分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对不合格工程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缺陷责任及保修
11.1  缺陷责任期:  2  年 ,自发包人整个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具体以整个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至业主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为准)。
11.2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迅速派人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工程存在的缺陷或完成尚未完成的扫尾工作。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进行此项工作,费用从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11.3  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  2  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2.1  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而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1) 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满足合同或规范的要求;
(2) 违反合同规定,承包人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3)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 承包人管理混乱,不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管理和指挥;
(5) 经常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1  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2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不能自行调解时,提交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  承包人承诺将获得的本工程款项优先支付其雇佣的民工工资。如民工工资得不到支付保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拖欠的民工工资单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留此部分费用直接支付给民工。如发生承包人的民工上访、集会、追讨工资等严重影响发包人信誉的事件,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合同总价 5 %的民工工资保证金。
2  只有经发包人项目商务经理审核签字、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签发的计量报表、支付证书(付款申请)、竣工结算报表、计日工签证单等才能作为本工程计量(或结算)及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表必须经过发包人审计部门审计、发包人代表签发后才能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
14.5  因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责任,造成承包人的结算争议或支付延误,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5.1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
15.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后失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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