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XXXXXXXXXXX  (或称甲方)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    (或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呼和浩特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缔约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御苑-售楼处园林绿化工程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XXXXXXXX-售楼处园林绿化工程 
1.2 工程地点:XXXXXXXXXX
1.3 开 发 商:XXXXXXXXX
1.4 监理单位:XXXXXXXXXXXXX
1.5 工程内容:售楼处园林绿化工程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说明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工程实施期间双方达成的洽商、变更及其他补充协议以及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等;
(2)本合同书;
(3)合同附件;
(4)双方最终确认的报价;
(5)强制性标准规范或约定采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效图纸;
第三条 承包范围
3.1XXXXXXXXX-售楼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绿化种植工程,20cm种植土改良等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3.1.1 绿地平整,土壤改良等
3.1.2参与甲供苗木的号苗工作,并可提出苗木土球大小及苗木打包方式的要求,并负责施工区域内甲供苗木的卸车及二次搬运工作(此部分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项目中,不在另行计取其他费用)。
3.1.3绿化种植,并保证种植效果满足甲方对外展示的要求。
3.1.4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年内的绿化工程养护工作等。
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乙方包人工、包部分主材、包辅料、包承包范围内所需的所有机具设备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条 工期
4.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 20天(本合同以“天”为计量单位的均为日历天),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07 月 30日。乙方必须确保在约定的工期(包括经甲方批准的顺延工期)内正式完工;同时,乙方必须配合总包商、其它分包商的总体进度安排,并协调好与各施工方的交叉作业关系。
4.2 本工程竣工日期为 2011 年 8 月 20 日,以乙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准(竣工验收合格以通过甲方及监理的验收为准)。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5.1本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5.2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含了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为种植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费用),并包括了施工期内可能由于市场人工、材料等价格波动、汇率变化和利息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除非设计图纸变更,除此之外无论任何情况,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5.3本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5.3.1乔木按照最终实际种植数量据实结算;
5.3.2灌木、花卉及草皮依据实际种植数量结算。
5.4下列情况,经甲方批准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款:
单份洽商的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调整额度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可列入合同总价调整范围。调整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 元)的,仅作技术变更,不作合同结算价款的调整。 
第六条 进度款的支付和结算
6.1 本工程无预付款。甲方按如下里程碑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乙方于每月 25 日组织监理工程师、甲方工程管理部和造价管理部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形象进度,同时申报上月完成的进度工程量产值,甲方在收到乙方月进度产值后15日内完成审核,并于次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为:工程进度款=月完成工程产值×70%,此月报工作量和工程进度产值仅作为进度付款的参考依据,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工程资料提交齐全,结算完成,双方无重大争议,退场时支付到经甲方确认工程总价(不包括养护费用)的80%;
(3)本绿化工程在经历一年后成活率需达到100%,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款(不包括第二、三年养护费用)的85%。其间死亡的苗木由乙方负责按原设计品种、规格在种植季节更换,保证成活率100%。
(4)乙方所种植的苗木在经历二年后(包括补种苗木)成活率需达到100%,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0%(第二年成活率100%不包括已卖出别墅小院内部分);
(5)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乙方所种植的苗木在经历三年后成活率达到100%时一次性结清。
(6)乙方的工程维修及保养由乙方统一管理,在保修期间内,乙方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保修义务,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不需乙方确认即可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6.2 本工程结算要求:
(1)乙方按约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经甲方及各相关方共同办理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手续后正式交工。
(2)乙方应于工程交工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报告,结算报告包括经甲方工程部确认的竣工图纸。
(3)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结算时先对甲供材料结算完毕后方可进行对工程款的结算。
6.3乙方每次接受付款时,应提供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地税局发票)。
6.4乙方必须确保在甲方按本合同6.1付款方式下,由乙方负责先期解决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的支付,确保本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不受任何影响并保证达到甲方的要求。
第七条 资源提供
7.1承包人采购材料
(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采购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报批程序;
(2)其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需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在经过检验合格并获得发包人代表批准之前,均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否则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为不合格产品,无论本工程是否在合同保修期范围内,一经发现,承包人将无偿进行修复及更改,对于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有权保留索赔的权利。
 (3)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其所用的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国家及呼和浩特市的相应要求,发包人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更换材料或从现场运走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最终保证其符合合同要求及国家及呼和浩特市的相应要求。
(4)当发包人对到场的材料、设备质量有疑问时,发包人有权对其存在疑问的材料、设备进行抽查检验(不论此材料是否已检验或检验合格),若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再次检验的费用;如检验不合格则抽取双倍检验数量进行检验,除非全部抽样合格,否则此材料、设备将被最终定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另行选用合格材料、设备对此类材料、设备进行调换(包括已使用在工程中或对无法调换的采取其他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补救处理措施),上述所有因材料、设备不合格产生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符合工程规范要求、图纸要求及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迅速移出现场;对已应用于工程实体上的,应迅速拆除并移走;对于因上述行为的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承包人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的搬运、场内运输及装卸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工作内容)的工作,其费用已包含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
(7)对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保留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权利。
7.2乙方施工中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占道费、暂住证费、体检费、务工证费、各种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如果不及时提供其责任范围内的资源或支付其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或不便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代付。
第八条 工程质量
8.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8.2质量要求
8.2.1施工严格按照绿化种植、移植总平面图中的苗木表所列规格及设计图执行;
8.2.2常绿及阔叶乔木要求带土球,所种苗木要求根系完整、枝杆健康、无病虫害、造型完好。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物候期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无枯枝死叉,基本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树木成活率100%。
8.2.3灌木树种枝繁叶茂,长势良好,丛生效果好,成活率达100%。
8.2.4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花卉植枝成活率达到100%。
8.2.5花丛式花坛花栽植株行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花色艳丽,三季有花,四季有景。
8.2.6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
8.2.7要求包种包活,质保期三年。补种树木养护期计算以补种日起算、质保期三年。
8.3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
8.4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如图纸、甲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准。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员。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必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取得书面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8.5 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由乙方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出据书面材料后,乙方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申请重新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
9.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并确保本工程符合国家及呼和浩特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达到的标准。
9.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并在项目管理人员中配备足够数量专职人员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9.3乙方应确保本工程实现如下安全文明施工指标:杜绝重大死亡事故,因工重伤事故为零,因工负伤频率控制在0.3%以内;杜绝火灾事故,消除火灾隐患,重大和一般火灾事故为零;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为零,严禁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的突发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第十条  劳动保护和消防安全
10.1 乙方应做好生产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本行业要求标准自行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费用自理。
10.2 乙方要认真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制度进行管理,随时接受甲方及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隐患之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10.3乙方需配备足够专职人员负责本工地保卫工作。凡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乙方须独自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其它施工方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4 乙方进驻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按呼和浩特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1甲方从整体上对现场各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协调。
11.2 全面负责处理现场有关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以及资料管理工作。
11.3 甲方及时向乙方发出各项通知、指令、批复等文件,并及时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11.4 全面组织整个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但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乙方全面负责。甲方有权按现场管理规定对乙方违反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
1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更换其不能胜任本工程要求的工作人员(乙方的任何供应商或雇佣人员均视为乙方的工作人员)。
11.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1.7 开工前及时按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纸。
11.8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报告、申请等书面文件,及时发布有关的通知、指令或批复等。
11.9乙方在施工现场不听从甲方的指挥;工程质量(包括乙供材料质量)及进度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解除合约并无条件退场。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追究经济损失的权力。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乙方在施工组织中明确的项目经理         ,即为本工程指定的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全面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递交甲方。项目经理如需更换,乙方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
 12.2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就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向甲方负责,严格禁止乙方将本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若发生分包或转包现象,则甲方有权立刻终止合同的执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12.3 乙方有责任在施工前仔细研究施工图和有关规范,并及时提醒甲方专业人员,避免无谓的失误和损失。
12.4 乙方应严格贯彻执行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和安全保证体系标准要求,随时接受甲方检查、审核并严格执行甲方的指令。
12.5 乙方在本工程范围内对质量、安全和进度承担全面责任,对其责任区域内的施工场地、材料加工场地、施工用水用电接口、现场垂直运输、材料设备堆放场地等的布置必须制定详细合理的方案并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2.6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呼和浩特市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1)乙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不得使用零散工。乙方应当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
(2)乙方的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所承担工作相应的能力,且须按照工程需要配齐管理人员队伍,一经确定后,未经甲方许可不许调换。如有发现私自换人或缺人现象,则甲方有权自工程款中扣5000元/人,直至调回该人或将所缺人员补齐为止。
(3)乙方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交甲方备案。
(4)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注册人员,本工程人员变动率小于10%,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任务,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2.7 乙方必须按国家及呼和浩特市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严格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及各种中小型机具。
12.8 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确保实现本工程工期目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如需夜间施工,乙方负责办理有关的夜施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或罚款。
12.9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呼和浩特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相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如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12.10乙方负责整体工程技术资料的汇总与归档。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应满足呼和浩特市城建档案馆验收、接收标准。承包人负责按《城市建设档案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二册)中的要求做好竣工资料,上述内容的费用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乙方必须配备专职资料员完成上述工作。
12.11乙方应当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苗木及各类管线,避免造成任何损坏;如保护不当,发生损坏现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12乙方应保证本施工中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含辅料)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乙方在材料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含甲供)不合格,可拒收并上报甲方,乙方如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由此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2.13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的住宿由乙方自行解决,此部分费用已经包含在定额费用中。
12.14为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现场严禁起火做饭,一经发现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相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15乙方必须确保在约定的工期(包括经甲方批准的顺延工期)内正式完工;同时,乙方必须配合总包商、其它分包商的总体进度安排,并协调好与各施工方的交叉作业关系。
12.16 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园林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三条  成品保护
13.1 乙方负责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以防丢失及破坏,包括在工地内直接发包工程承包商的物资和工程;对已完成的工程做出保护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风防雨等措施;负责垃圾和废料场内清理;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乙方完成上述工作时保证不得破坏甲方其他分包工程和直接发包工程的工作面。
13.2 乙方因履行本条各款规定的义务而发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14.2  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1)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进场,造成延误工期,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协议约定进场时间后7日内仍未进场,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以经甲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可预期工期延误超过14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采取有效纠偏措施;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而不受本款第(3)项的限制。
(3)非因本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承包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累计计算)。
(4)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5)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和安全保证体系的要求,甲方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乙方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执行的,甲方有权参照本款第(3)项的标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4.3若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符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其返工费用及给甲方和未来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4 如果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则甲方有权视每次违约情节轻重开出金额1000元~50000元的索赔通知,该款项自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附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16.2 除保修工作外,本合同在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甲方付清全部工程结算款后,即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07月28 日
合同订立地点:XXXXXXXX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XXXXXX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XXXXXXXXXXXX   电话:
传真:XXXXXXXX 传真:
邮政编码:XXXXXXXXXX 邮政编码:
附件一:清单报价表
附件二:园林景观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一 清单报价表
未命名.jpg
 
附件2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X  (或称甲方)
承包人:XXXXXXXXXXXXXX    (或称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XXXXXXXX售楼处绿化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道路、桥梁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其他具体约定待工程竣工后双方签订质量保修书后确定。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土建工程为2年;                                   
2.2绿化苗林种植工程质保期为3年;
2.3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材料或安装质量问题引起的修复工作,修复工作完工后, 其所修复项目的具体部位,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限自动延长。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2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3.4因保修不及时或因工程质量引起业主投诉,承包人负责修复不合格项
目,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1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须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包括材料、机械及人工。免费维修服务正常使用下的损坏,材料因材质原因发生表面腐蚀、脱落等的任何不妥善、缺陷及给发包人及业主造成的财产及人身伤害,承包人必需负责。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要求修补的指示后随时赶到现场进行检查,并于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修补完成。
5.2 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要求修补的指示后24小时内仍不履行对工程正常使用下的损坏进行修补以及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修补的, 则发包人完全可以自己或另外找人进行修复,发包人在修补缺陷或损坏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及业主的合理投诉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保修款中扣除。扣除时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承包人。书面内容包括:
A:修补缺陷或损坏的合理维修费用;
B:发现问题时的有效证据。
5.3 若承包人已完成所有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示,发包人必须在验收合格后当日内发出保修完成证明,证明中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修补项目完成日期。保修项目的保修期同时顺延,顺延时间为本合同第二款规定的该项目的保修时间。
5.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5 除了正常的磨损外,任何因疏忽或错误使用或任何非承包人引致的损坏,将由承包人与发包人互相协商以合理的价格作维修。
5.6 如果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保修合同所规定的保修责任,则到期的保修项目分别在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向承包人陆续颁发到期的保修终止证书。保修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该项目承包人的保修责任终止。
5.7 本工程保修尾款的支付将按到期的保修项目所占本工程结算总价的比例支付。
5.8 本保修书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持贰份。本保修书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生效。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XXXXXXX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XXXXXXXXXXX   电话:
传真:XXXXXXXXXXXXXX 传真:
邮政编码:XXXXXXXXXXX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