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泉(水景)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淄博缔造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签定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a
1.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                 
2.承接范围:管道制作\喷泉安装\喷泉调试\水下灯安装调试(不含水池供排水管道埋件及预埋、不锈钢箅子、大理石打孔及其打孔处防水、池沿至控制柜间穿线管工程。)
3.承接方式: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工期。W6x9
4.工    期:本工程在2011年   月    日开工,于甲方水池土建竣工、水池内水电通行并符合喷泉正常使用范围标准后 20天内完成(依各次工程款到账日期起计算以及顺延)。
5.工程造价:工程净金额不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因此工程产生的相关税、费及其它协调费用由甲方承担。)出具发票的形式       。
6.工程质量: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市级优良等级,本工程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间内设备各项维修不收任何费用。质保期满后为本工程保修一年,保修期间内维修费用只收材料费、人工费及差旅费。
       以上设备的维修费不包含以下如:人为的埙坏、丢失、误操作、水电不符合喷泉正常工作使用范围要求(电源过高过低缺相、缺水空转、冬季池子有水冻坏设备、半个月内没工作导致锈泵)及不可抗力情况。
7.物料明细:见附件工程预算书明细(增项另计)。所有物料均为本行业日常通用材料,接线为胶带自粘带形式,管道连接为焊接,防锈为灰色普通防锈漆处理(本工程无特殊物料及特殊施工工艺)。

二.双方责任td-#J
1.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工程喷泉(水景)设计方案的平面图、效果图或动画方案(竣工工程实际效果与效果图或动画有偏差只能近似)。
2.乙方进场时须指派一技术人员为该工程施工代表,负责与甲方就工程施工及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和监督。3?+!F
3.乙方在现场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文明施工。若因违章操作造成的工程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4.甲方须在乙方工程进场前提供距离工程中心位置50米内的水电接口,保证施工之前水电畅通并符合喷泉正常使用范围标准,安装调试用水电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报价不含安装调试用水电费)。
5.若出现扰乱施工现场的行为发生时,甲方与乙方共同协调处理,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6、工程施工中局部变更时,甲乙双方工地负责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方提供给乙方生产及生活临建场所。
8.本工程不涉及监理等三方单位。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时完工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埙失及其工期索赔。
2、甲方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对工程进行修整或返工。
3、因甲方工程款没及时到位、水电不畅通以及甲方其他原因造成的误工和逾期,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埙失及其误工索赔。
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程付款、验收及结算方式p0Mn^
1.本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验收调试;甲方验收及结算手续为快捷、简易方式,甲方保证两日内完成。:tC
2.本工程竣工后本,乙方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须组织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两日内不组织验收或没有下达整改通知书则即视为验收合格通过,须两日办理移交及结算相关手续。R
3.本工程验收、移交及结算不受增项及其它交叉施工单位交工验收期限影响。即为
4.合同生效后,甲方首先付乙方40%定金到乙方账户后,乙方方可进入工地指导喷泉土建预埋预留口,及开始备料及制作;主要设备及材料到现场后,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款的85%工程款到乙方账户后,乙方即开工安装;喷泉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两日内,付至合同款的95%到乙方账户;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
5.本工程的付款、结算日的计算是指工程款到乙方账户时的时间。
6.质保期一年满后,十日内质保金支付到乙方账户。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维修而乙方未如期修好则质保金扣除相应部分。

五.其它事项lhZA
1. 本工程所签订合同、附件仅限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不涉及第三方关系(如隶属单位、总承包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
2.  甲方验收结算全权代理人是指负责本工程的甲方专人,及为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所有手续的专人。(乙方不涉及甲方其他人员和部门手续)
3.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有违反以上条款示为合同违约,将按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条例处理。
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若以传真形式签署,传真件、复印件及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章)  乙  方:  淄博缔造者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章)
地  址:                               地  址:  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48号  
验收结算全权代理人:       全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0533--62XX    3XXX21(传真)
                                       开户行:  齐商银行城中支行
公司账号:0XX9016

(个人账号:62XX819569
户  名:  杨吉玉           
开户行:  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华光路支行)


日  期: 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