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沭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桥梁,涵洞,河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临沭县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备案的指导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包括分包)合同必须到合同备案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条 备案的合同,必须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第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二)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的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除国家规定标准以外的质量要求的违约处罚条款;
2,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3,人工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标准;
4,工程造价中的规费,税金未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足额计取;
5,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低于《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计算所需费用的90%;
6,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施工合同文本(全部正本和副本);
2,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
3,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5,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方应当将合同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相关资料送县建设局申请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相应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留备案机构存档.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构审查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到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二)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三)备案机构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四)按照备案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次申请备案.
(五)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备案机构提出的合同备案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县建设局反映,建设局将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
第十四条 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加强对合同备案及合同备案跟踪管理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同备案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证明资料,应作为办理后续建设工程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企业在资质(资格)升级(复审),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将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合同,合同变更情况,作为实施过程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发包人(招标人,委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建设局将视情对其重点监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
(一)应当备案的合同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二)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合同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的;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实际合同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合同备案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沭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