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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1-08-05 14:26:10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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