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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1-08-05 14:26:10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 包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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