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重庆喜地山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重庆华兴工程监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金港国际四期的工程监理工作由发包人委托由乙方承担。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重庆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金港国际四期19、20、21号楼工程
1.2           工程地点:渝北安家田
1.3           建设单位:重庆喜地山置业有限公司
1.4           监理时间:最迟2007年5月 25 日开始进场,具体以甲方审批的开工报告为准。监理时间跟随施工进度,以竣工验收完毕为现场结束时间,以资料备案完毕为监理结束时间。(监理总工期暂定18个月,超过或缩短工期有关费用再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2.1 工程内容: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理。
2.2 承包范围:金港国际四期19、20、21号楼工程以下简称四期二标段,建筑面积约为32470m2)的土建工程、安装、装饰、景观等工程进行监理(包括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内容的监理)。(
第三条               质量标准
4.1           被监理的总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含合同内工程及增加工程)之工程质量须达到备案制前实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分值标准(85分)、现行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若工程整体未达上述要求,则甲方按乙方监理费用造价的百分之一对乙方予以扣罚。
4.2           乙方应协助总包方承包的工程力争获得重庆市“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和“巴渝杯”。
4.3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工程所需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进度保证体系,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4.4           乙方须符合规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理,随时接受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检查结果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4.5           乙方须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方面的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样品、试验报告等的原件。
4.6           乙方须健全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图纸、图纸交底会审记录、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做好监理工作,并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
4.7           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且具备隐蔽验收条件后,并于验收前及时通知乙方(24小时内),并提供相关合格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乙方应协同质监及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监理应要求重新进行验收,且每次可代表甲方对施工单位罚款壹仟元。
4.8           总监应对施工中的关键工序进行书面确认,施工完毕后,监理应及时进行验收(施工单位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并且:
4.9           有防水要求的地方,均应进行淋水或闭水试验,经监理验收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所有厨房、卫生间及屋面在做防水前必须做24小时的闭水试验,如发生结构渗漏现象,施工单位必须先请专业公司处理,以保证结构砼不渗漏。有防水要求且需做防水工程的部位,监理均须要求施工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书面记录的交接,以确保相关施工单位都严格按规范要求文明施工,且责任明确,当发现渗漏事故时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损失。防水工程交接程序如下:
4.9.1       第一次交接:结构自防水的交接验收。由监理、总包单位及防水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三方”)检查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4.9.2       第二次交接:基层交接由三方共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基层的平整度、阴阳角、天沟、雨水口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基层是否起沙、所有管道是否预埋、管周是否封堵严实等。验收后交给防水工程施工单位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4.9.3       第三次交接:防水层的移交。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初检后由防水工程施工单位蓄水24小时以上,若无任何渗漏则由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办理蓄水试验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和中间交验记录后,由总包单位进行保护层和其他工序施工。
4.9.4       第四次交接:二次蓄水试验交接。保护层及其他工序施工完毕后,由总包单位进行第2次24小时以上蓄水试验,以检查后续工序是否对防水层造成了破坏。若无任何渗漏,则由四方共同验收并办理相关记录。否则应由总包单位按原标准修复,再由三方复检查验收。
4.10       如施工单位不按合同文件约定及要求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乙供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监理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第四条               图纸
5.1           开工前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施工资料原件壹套(总图需盖有甲方“图纸资料专用章”),乙方若需增加文件套数,则须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需支付全部费用。
5.2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泄漏给第三方,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
5.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修改通知等均应盖有甲方“图纸资料专用章”。
5.4           工程竣工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施工文件外,须将其它全部施工文件退还给甲方。
第五条               监理方式及合同价款
7.1           承包方式:监理依照合同条款、投标承诺等以包人工、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进行监理工作。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并按时完成监理工作。
7.2           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116892.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陆仟捌佰玖拾贰元整),按照 3.6 元/m2计算。(监理总工期暂定15个月,超过或缩短工期有关费用再另行协商解决。)
7.3           监理面积:32470 m2(最终以计算的结算面积为准)。
7.4           可调整部分工程:
7.4.1       工期延长或缩短:发生时协商处理。
7.4.2       若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甲方应以书面通知。
7.4.3       所有可调整部分价款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7.5           本工程属于合同单价包干工程,物价波动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因为物价波动等相关原因要求甲方给予补贴工程款。
第六条               监理款支付
7.5.1       监理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2.2万元(贰万贰仟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备案完毕办理完结算后十个工作日结清尾款。(最后一季的监理费用待资料备案完毕结算后才进行支付)。
8.10 乙方移交全部符合城建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给甲方,经甲方备案完毕后,乙方在此后30日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开始办理竣工结算工作。
第七条               甲方代表的职责和权力
9.1              甲方委派现场代表李 勇全面负责协凋现场的相关工作。
9.2              甲方授权甲方现场代表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甲方在项目现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9.3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工程验收,负责设计图纸的发放,资料收集、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签署及审批,根据乙方监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情况对监理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查;
9.4              针对乙方在监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甲方现场代表即进行指正,同时,甲方有权进行罚款,该项罚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工程部印章后即生效。
9.5              及时审批及发出工程指令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9.6              与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9.7              制订并执行现场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9.8              甲方为乙方提供不少于零间(总面积约0m2的临时用房(包括办公桌椅0套),以便监理在现场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水电费)
第八条               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力
10.1  本项目专职项目总监为:(另行通知),专职总监即为乙方代表。
10.2            项目总监是乙方就本工程委派的常驻工地现场代表,代表监理单位履行业主所委托的监理职责。
10.3            审查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汇总读图纪要并报送甲方,参与技术交底、施工图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
10.4            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能有效而顺利地进行监理,包括:
10.4.1 审查施工方的施工计划与到现场材料的来源;
10.4.2 审查批准施工方的工程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0.4.3 严格检查放线和施工测量;
10.4.4 质量控制与材料、工程检验以及中间验收;
10.4.5 工程进度的控制与评估;
10.4.6 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乙方进度计划和申请;
10.4.7 负责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10.4.8 监督施工方的安全、文明和工程保护情况;
10.4.9督促、检查施工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对违规操作及违章施工提出处理意见或立即做出处理;
10.4.10 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组织分项工程检查验收,组织相关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协助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0.4.11 主持与施工方的每周会议,以审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相关事务;
10.4.12 督促、审查施工方各阶段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全套竣工资料;
10.4.13 项目总监签发的任何文件,如涉及到工程造价和关键线路工期的变化,应得到甲方代表的认可;
10.4.14 如果施工方对项目总监的任何指令有质疑,施工方可将问题提交给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对此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10.4.15项目总监可对在同一问题或部位出现两次以上未达到监理合理要求的施工方处以壹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乙方驻工地其他人员
11.1 乙方常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不应少于4人,配备专职资料员。专业配置应该满足施工现场需要。
11.2乙方代表易人,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其接任人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乙方应负的责任。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乙方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 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必须准时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罚金:迟到壹佰元/人次,缺席伍佰元/人次;
11.6 乙方驻本工程的人员均须有专业任职资格;
11.7乙方人员有以下情况发生之一者,应按甲方书面要求必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罚金壹仟元/人次;同时,乙方须在48小时内用甲方认可合格的人员代替下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1.7.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监理人员、不熟悉不熟练本专业的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监理人员等;
11.7.2 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11.7.3 不论任何理由,接受施工方人员馈赠礼品、钱财、邀宴。
11.7.3 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11.7.4 无证上岗者;
11.7.5 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的人员;
11.7.6无正常理由,累计不参加临理例会三次的。
第十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2.1 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指令,按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文件、图纸会审纪要、会
议纪要等进行监理。
12.6 乙方在开工前须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
12.3 乙方应于每周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
12.7 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监理大纲,并按照甲方批准并加盖审查印章(甲方印章为工程部)后的监理大纲进行监理工作。
12.8 如甲方提供的施工文件不完整,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补充施工文件(需列清单)提供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情况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施工文件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12.9 每月二十五日后向甲方书面报送《本月监理月报》和《下月监理计划》,《下月监理计划》必须具体、详细。若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阶段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12.10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五上午报送甲方,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监理人员在岗情况,工程关键事件报告。
12.15 按合同约定内容,乙方负责对甲方直接分包工程进行监理,参加分包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进行监督。
12.18 按施工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作好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14.1乙方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及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所颁发市级文明工地要求的最新文件、条例等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14.2 安全施工监理
14.2.1 施工单位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指示和保卫等;
14.2.2 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现场管线、邻近建筑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安全保护;
14.2.3 施工中因施工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监理应立即对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书面报告甲方。
14.3 文明施工监理
14.3.1 施工方应遵守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防尘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罚款由施工方负责。
14.3.2 施工方应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保持现场整洁文明。工程竣工前及移交前均应认真清理现场,做好室内外清洁卫生,达到竣工及入住要求。
14.3.3 如施工方未监理的要求和指示做好文明施工、清运垃圾、成品保护、现场保安等工作,总监或总监代表有权给予乙方伍佰元以内的经济处罚,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费用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后果亦由乙方负责;
14.3.4 乙方在事先未征得甲方的许可情况下,不得在施工现场悬挂、张贴任何广告、宣传用品等。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
17.1 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及设备均由施工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品牌自行采购。施工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部分,施工方在进场前须按要求提交样品及技术资料,并报请监理确认(书面记录)、封样(实物),施工方应按确认结果进行采购,但该等确认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乙方应负的责任。
17.2 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出厂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规范要求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的,应在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每批钢筋、水泥除须有出厂证明外,监理应会同施工方进行见证取样,按规定抽样送检合格后才能使用,费用由施工方负担。
17.9   监理应监督与本工程无关的施工方材料设备进场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9.1            竣工验收:竣工是指施工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通过甲方、监理、设计、地勘、施工方共同验收核定的质量等级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19.2            施工方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内向监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收到申请后组织初步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监理、甲方、设计、勘察)核定后,监理在三天内批复乙方复验申请。施工方负责邀请质监部门到现场参加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按整改意见修改完成,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结算
20.1             乙方移交全部符合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竣工资料,经城建档案馆验收存档后,乙方在此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工的结算资料,开始办理竣工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违约、索赔及争议
23.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于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按合同规定及政府有关政策,由违约方承担。
23.5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或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请调解,若经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向甲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保险
24.1 甲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4.2 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25.1.1 七级以上的地震;
25.1.2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
25.1.3 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25.1.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水灾。
25.3 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6.1 本合同文件由以下几部份组成,各组成部份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
26.1.1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阳光协议书》);
26.1.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它协议、会议纪要来往信函等;
26.1.3 乙方投标文件;
26.1.4 增加工程通知单;
26.2 如合同文件部份条款之间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27.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代理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即刻生效,在监理款结清后,合同条款终止。
27.2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和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27.3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也可终止本合同。
27.5 合同涂改或手写修改部份应有双方公章确认,否则无效。
21.7 乙方违背监理原则,或发生变故不能履行合同。
21.9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协议份数
28.1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陆份、乙方两份。
 
 
甲方:(签章)
重庆喜地山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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