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驿城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与监理人 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
一 、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驿城区刘阁乡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266.9406万元                        
二 、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 。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本合同附加条件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
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
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 、方式 、币                                  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2011年 4 月 20 日开始实施,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1  份,县区财政局1份,市农开办1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第一责任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 准 条 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1)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
(3)监理机构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
第四条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支付监理酬金。
(2)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
(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
(4)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的便利条件及使用农村信息网。
第五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 协助委托人选择符合规定的施工队伍,并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2)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
(3)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
(1) 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
第七条 监理报酬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八条 其它
(1) 由于工程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 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4) 监理单位签订本协议后,应与各县进一步商谈具体事宜,签订监理合同,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备查。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国家先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
(4)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
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驿城区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                              
       造项目的施工实施全过程                               
(2) 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 审核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4)审查和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5)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6)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7)定期向监理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第四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工程监理费 5.18  万元。
工程监理费的支持方式:监理费采取县级统一报账,监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付50%,工程竣工,省级验收合格后,凭县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监理评定意见支付其余50%。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附加条件
监理单位需要派驻的监理工程师数量。每个重点县需派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每个一般县不少于3人。
采取中标人监理和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监理相结合的方式。监理单位在每个县聘请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经监理单位培训后与派驻监理工程师一同履行监理任务,确保所有项目工程都能得到监理。聘请人员费用由监理单位从委托人首批支付监理费中支付。监理工程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将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的费用全部支付。
监理人员在监理期间所发生的吃、住、行等一切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各县区开发办和开发乡镇只负责帮助联系、协调。
在施工高潮期间,监理单位需要每旬分别向县、市开发办报送一次监理报告。
在工程监理期间,各县区建立监理检查台帐,省、市、县各级领导到项目区检查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员不到位,扣除监理费1000元。对于省、市、县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相关人员鉴定后,每出现一处委托人将扣除监理单位在该项目县的监理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