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李怀春(监理工程师)
委托人聘请监理工程师李怀春为本单位污水处理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为保证施工质量,经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 监理人责任和权利
1、 完成污水处理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理义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 应认真勤奋地工作,坚持每天到工程施工处察看,为委托人提供正确的咨询意见。
3、 拥有按设计单位图纸所规定的材料及质量进行检验的权力。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监理人如对图纸内容有变更需经委托人同意。
4、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重做。
5、 对工程的关键环节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基槽、钢筋、模板和浇铸混凝土质量。发现问题通知施工方整改或返工,直到合格为止。不经监理人允许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6、 监理人发现施工方不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监理人除及时通知施工方停止施工外,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二、 委托人责任和权利
1、 应当负责工程应当负责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提供合适的外部条件。
2、 向监理人提供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其它资料监理人自备。
3、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4、 发现监理人不按协议履行监理职责,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改正,直至调换监理人。
5、 监理人工作报酬:每月考核发放,月工资2500元,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补齐全部工资共8000元。
三、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李怀春

201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