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挖运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                                    

1.4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不因此作为对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涉及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日开工,至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

按本合同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2.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

可考虑工期延长(如业主不同意工期延长,则按上述2.3执行):

a.       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b.       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

c.       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

d.       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

2.5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

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2.6 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2.6.1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2.6.2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2.6.3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第三条  工程质量

 

3.1 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

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

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

质量为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3.3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包括土方车辆运输途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

扬尘、污水的排放和施工振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危害和影响,

负责土方运输沿线道路以及施工现场四周的保洁工作,土方运输

车辆必须有盖,土方车辆在出工地现场前必须冲洗清洁。在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或时段禁止鸣喇叭。施工全过程应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合同造价

 

5.1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的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5.2 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5.3 工程量及综合单价:

5.3.1 工程量暂定为:                                      

5.3.2 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如需回土,回土体积按夯实后的体积计算。

5.3.3 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5.3.4 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土方挖运、机械挖掘所不及位置的人工挖掘、机械进出场费、路基箱费用、地下障碍物的破碎及外运费、截桩后残桩外运费、卸点施工、场内外和沿线道路保洁、文明施工、周边协调、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渣土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申报费、进建设交易中心土石方分中心的交易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如约定基坑回填土由乙方负责,本综合单价还包括基坑回填土单价。

5.4 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

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

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  回填土源供应

 

6.1 工程所需回填土的土源技术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设计标准,且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回土前须将土源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安排进土。

 

第七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7.1 甲方委派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

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

表达。

7.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

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7.3 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委派      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

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

有效表达。

8.2 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

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  甲方责任

 

9.1 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以确保土方车辆的正常运行。提供充足的

夜间照明。

9.2 在开工前   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

    

9.3 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9.4 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

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9.5 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

款的申请。

9.6 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9.7 协助乙方向业主办理按总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

9.8 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

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9.9 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

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9.10 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

相应扣除乙方施工用水、电费。

9.11 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

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

9.12 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9.13 甲方接乙方土方进场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乙方进行验收。

 

第十条  乙方责任

 

10.1 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

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

10.2 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0.3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负责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10.4 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10.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0.6 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自身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10.7 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10.8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0.9 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0 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0.11 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及时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

10.12 乙方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甲方项目部,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10.13 乙方用工必须遵守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乙方的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及55周岁以上老年工,由于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

10.14 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如下证件:

a.         身份证。

b.         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

c.         工作单位记录卡。

d.         健康证明。

e.         就业证。

f.         暂住证。

若不符合手续,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15 乙方施工队伍应组建相应的工会组织,进场后一个月内应明确项目工会负责人,并及时报甲方项目工会组织员,参加工地工会联席会议。

10.16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施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每月须定时上报工地工会联席会议。

10.17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工人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眼镜、电工绝缘鞋等)。

10.18 乙方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如甲方代乙方交纳该费用的,乙方同意该费用在甲方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0.19 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甲方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① 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

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③ 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⑤ 与乙方进场人员花名册不符者;

⑥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20 乙方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乙方单位合同总造价的15%直至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10.21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10.22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

10.23 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

10.24 乙方必须贯彻上海市建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0.25 乙方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甲方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甲方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甲方机械管理范围,如因乙方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0.2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10.27 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10.28 乙方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履约担保

 

11.1 乙方同意以下列第    种方式对乙方履行合同进行担保,乙方

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分包履约担保书。

11.2 预付款银行保函: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前,乙方需出具与预

付款同等金额即      万元的预付款银行保函给甲方,预付款

银行保函的期限为出具保函开始到预付款在每月甲方付给乙方

工程款中全部回扣完为止。

11.3 履约保函: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并在第一笔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出具合同金额的     %     万元的银行保函给甲方,履约保函期限从本合同内容开工到乙方完成合同规定全部义务为止。

11.4 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约后    天内,乙方须提交合同金额的    %的履约保证金      万元于甲方的指定银行,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为止返回保证金。

11.5 分包工程款抵冲履约保证金:从甲方付乙方第一期工程款开始,扣合同总价的    %工程款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扣款期数从第一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开始到第    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结束,共分    期扣完,并必须在分包工作量达到50%合同总价前暂扣完毕,等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义务为止,开始释放暂扣工程款部分。

11.6 履约担保的其他约定方式:                        

11.7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损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质量、工期、安全标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罚款和承担甲方受到各方面(包括业主方)的罚款外,还同意将该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及赔偿之费用。

 

第十二条  付款及结算方法

 

12.1 本工程预付款为     万元。

12.2 预付款回扣方式:                                    

12.3 乙方应在每月25日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上报甲方,经甲方及监理

核准认可、且经业主认定工作量并向甲方支付相应工程款后,

甲方按被核准的每月完成工作量的   %支付。工程竣工验收通

过后月度累计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工作量的  %时,即停止付款。

1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竣工结

算书,经审定后,正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

12.5 工程完工交付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甲方一次性

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    %工程款予乙方,余下的   %为结算余

款,待工程全面竣工满    年后付给乙方。

12.6 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并共

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

方的情况,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责任,但乙方有义务会同甲方,

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业主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第十三条  图纸

 

13.1 甲方在乙方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图     套。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隐蔽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4.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 

     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 

     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

     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

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认可

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2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一

        份,其中原件   份,复印件    份,按本工程所在地、

     区域所管辖的质监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需符合上海市档案

     管理部门的要求。

14.3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

时组织业主、监理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4.4 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   

     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

提请甲方验收并经甲方、业主、监理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乙方不得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

进行分包,如发生此情况,属违约,甲方一经发现,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5.2 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

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与工期拖延的损失

由乙方承担。

15.3 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

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

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

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5.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按本合同第二条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5.5 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

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5.6 乙方由于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

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总承包合同终止

 

16.1 如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以任何理由止,则甲在此后的任何时间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立即止本分包合同的雇佣关系,分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此,分包方应尽工地搬走分包方的材料机械和设备财产并撤离其人

 

第十七条 其它条款

 

17.1      方负责基坑底200mm以内的修土。

17.2      方负责工程桩的截桩,截桩长度不得大于1.5m长。

17.3  0.00以下结构工程结束后基坑回填土的约定:         

                                                         

17.4 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防火协议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

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签订。

17.5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签

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 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7.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7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

17.8 其他:                                                              

 

合同签订单位: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1000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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