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下管与铺管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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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4-09-02 15: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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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管道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其他管道之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按设计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任何情况下,不得将燃气管道与动力或照明电缆同沟铺设。
2. 聚乙烯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中严禁明火;热熔、电熔连接时,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接口。
(2) 管材和管材粘接材料应专库存放,并建立管理制度,余料应回收。
(3) 接口机具的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符合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作业中应保护电缆线完好无损,发现破损、漏电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机、断电,由电工处理。
3. 管道穿越河道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河管道宜在枯水季节施工。
(2) 施工前,应向河道管理部门申办施工手续,并经批准。
(3) 作业区临水边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阴暗和夜间时应加设警示灯。
(4) 进入水深超过1.2m的水域作业时,应选派熟悉水性的人员,并应采取防止溺水的安全措施。
(5) 施工前,应对河道和现场环境进行调查,掌握现场的工程地质、地下水状况和河道宽度、水深、流速、最高洪水位、上下游闸堤、施工范围内的地上与地下设施等现况,编制过河管道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 施工中,过河管道两端检查井井口应盖牢或设围挡。
(7) 管道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应符合回填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8) 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筑堰应自上游起,至下游合拢。
2) 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3) 围堰内的面积应满足沟槽施工和设置排水设施的要求。
4) 围堰顶面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70cm以上。
5) 围堰断面应据水力状况确定,其强度、稳定性应满足最高水位、最大流速时的水力要求。围堰不得渗漏。
6) 拆除坝体、 围堰应先清除施工区内影响航运和污染水体的物质, 并应通知河道管理部门。拆除时应从河道中心向两岸进行,将坝体、围堰等拆除干净。
(9) 采用渡管导流方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渡管必须稳定嵌固于坝体中。
2) 筑坝范围应满足过河管道施工安全作业的要求。
3) 渡管应采用钢管焊制,上下游坝体范围内管外壁应设止水环。
4) 当渡管大于或等于两排时,渡管净距应大于或等于2倍管径。
5) 人工运渡管及其就位应统一指挥,上、下游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
6) 渡管过水断面、筑坝高度与断面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坝顶的高度应比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高70cm以上。
(10) 采用土袋围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深1.5m以内、流速1.0m/s以内、河床土质渗透系数较小时可采用土袋围堰。
2) 堰顶宽宜为1m~2m,围堰中心部分可填筑黏土和黏土芯墙。堰外边坡宜为1∶1~1∶0.5;堰内边坡宜为1∶0.5~1∶0.2,坡脚与基坑边缘距离应据河床土质和基坑深度而定,且不得小于1m。
3) 黏土心墙的填土应分层夯实。
4) 草袋或编织袋内应装填松散的黏土或砂夹黏土。
5) 堆码土袋时,上下层和内外层应相互错缝、堆码密实且平整。
6) 水流速度较大处,堰外边坡草袋或编织袋内宜装填粗砂砾或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