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施工工艺 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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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4-07-17 1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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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一般规定
8.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必须按照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消防系统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工程设计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8.1.2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执行。
8.1.3本章之规定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8.2材料及设备要求
8.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及产品应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证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证及“CCC”认证标识。
8.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材料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并有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及相关生产许可证。
8.2.3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及产品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