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在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等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建筑 电气 配电 消防 

  目前,建筑电气专业消防设计规范主要有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简称《高规》)、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行业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简称《民规》);[1]专业规范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简称《报警规范》)等。以上几部规范仅《民规》是国家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其余为国家标准。几部规范由于主编单位不同、发布时间不同,对相同内容要求也不一致。对设计者来说,强制性规范必须严格遵守,部标或行业标准应服从国标,后发布规范应服从新发布规范。 

  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当一类高层建筑两个电源引自室外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应明确该变电所上一级两路电源就安全供电而言是互相独立的。 

  2、消防用电设备(以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较为常见)负荷级别应根据此设备保护建筑物最高级别确定。例如,有一消防泵房设在小区会所的地下层,但该消防泵房负责小区其它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的消防给水。该消防泵房内消防设备负荷级别应为一级,而不应根据其所在建筑级别确定。 

  3、地下I类汽车库连通几幢二类高层时,其消防设备负荷级别应为一级。《高规》第9.1.1条规定,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9.0.1条规定,I类汽车库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由于这种建筑各部分之间互相连通,火灾危险性大,灭火难度高,因此消防应按整体设计,各部分不应独立考虑,并应按建筑最高消防负荷级别为一级设计。 

  4、对于屋顶层集中多台小容量一级负荷消防用电设备,有些设计者采用图1所示配电系统。虽然第一级配电装置、中间级配电装置中用电负荷全部为消防设备,该配电系统满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体系”和“消防用电设备专用供电回路”要求。但设计者未能深入理解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3.0.2条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由于存在多台用电设备,彼此间相互影响,增加一级配电就增加更多故障机率,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得不到保证。 

  二、消防应急照明 

  1、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高规》中规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建规》中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第5.1.2条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工作时间。可见,3个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有3种不同的说法,从应用的角度来看,建筑工程中应按照持续供电时间不低于90min(即《消防应急灯具》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安装和使用。 

  2、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 

  (1)应急灯具控制的相关规定 

  做好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应熟悉以下相关规范内容。 

  第一、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 

  第二、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或专用消防配电箱,并应在配电箱处实现2个独立电源(或双回线路)的自动切换。 

  第三、疏散照明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箱的专用回路,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专用消防配电箱。 

  第四、火灾应急照明应能在火灾确认、且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的同时自动投入。根据工程不同要求,可采用集中控制的应急照明模式,也可采用分散就地控制的模式。 

  第五、备用照明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设置配电线路和控制开关;备用照明仅在事故状态时使用,在正常照明故障时应自动投入工作。 

  第六、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回路应分开,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三、火灾自动报警 

  1、防火规范、专业规范、行业规范对于火灾自动报警设置部位要求不一致。例如丙类物品库房,《建规》第11.4.1条2款要求“每座占地面积>1000m2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500m2或总建筑面积>1000m2的卷烟库房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报警规范》第3.1.1条规定建筑面积>50m2的丙类物品库房就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Ⅲ、Ⅳ类地下汽车库,按规范要求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车库内有防火卷帘门、防排烟设施,探测器应根据联动对象要求设置。[2]防火阀平时为常闭的,在火灾初期,感烟探测器报警后,先启动阀门,再启动排烟风机,当风管温度达到280℃时,防火阀自熔后阀门自动关闭,同时联动风机停止运行;探测器信号作为防火卷帘门下降信号。如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法确认火灾发生,就无法联动设备动作。在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喷淋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火卷帘门、防排烟设施等场所要求设置探测器。 

  3、用作防火分隔的多档防火卷帘门的自动控制。应将几档卷帘门作为一个地址进行编码,当任何一探测器接收信号时,几档卷帘门应同时下降。应将联动控制模块控制其中一档门,其余几档门的自动控制线并联于直接控制的卷帘门控制箱。 

  4、探测器布置应考虑安装间距极限、梁高影响、保护面积、保护半径、保护间区域等几方面。探测器安装间距极限如果x、y方向均按2倍保护半径考虑,其中一方向必定突破安装间距极限要求。如x、y方向均按倍保护半径设计,保护面积可得到充分利用。 

  5、应注意相关专业条文中与电气专业有关的内容。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2.7条、6.3.3条、11.0.1条、11.0.5条均列为与电气专业相关的条文;《建规》第7.5.2条2款关于常开防火门规定。 

  四、智能建筑中使用消防控制室的问题 

  1、 火灾监控系统与智能建筑中其它系统的关系 

  2006年国家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建筑智能化是在建筑这个平台上,由三大系统组成:建筑设 备自动化系统(BAS)、办公自动化系统(OAS)和通信网络系统(CAS)。[3]而BAS包含了三个子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 统,即通常所说的BA、FA、SA;火灾监控系统在建筑物中可以独立运行,除了完成火灾信息的采集、处理、判断并实施联动控制外,还应该具有与其他系统进 行通讯的接口或进行远程信息传输。火灾监控系统可充分利用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硬件和软件资源实现联网通讯,为城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城市综合管理网络提供并 与城市其他管理中心共享消防系统的信息。 

  2、火灾监控系统与其它系统合用控制室应注意的问题 

  五、结语 

  总之,以上仅是对建筑消防电气设计的一些浅见,在实际工程中,只有认真理解和执行规范,真正体现建筑以人为本的特点,让消防电气的设计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林用学. 论建筑电气消防设计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09) 

  [2] 梁勇. 探讨降低接地电阻的新技术[J]. 广东建材, 2010,(08) 

 

  [3] 王翔. 建筑消防电气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 浙江建筑,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