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位重大设备事故:
(1)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2)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用累积时间达40天。
 
(3)220kV及以上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GL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从事故之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用累积时间达到30天。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①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②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以上的发电厂;
 
③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损失达30万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