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船舶业越来越发达,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作业及船舶管理工作人员生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船舶照明通常包括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照明(如航行灯、信号灯、登放艇区域照明)、船舶工作场所照明(如驾驶台、机舱和甲板装卸照明)及生活区域照明等。 
关键词: 船舶照明系统 系统分类 系统特点 系统维护 
  照明系统是船舶必不可少的系统之一,所以我们必须对船舶照明系统做出细致严谨的分类,规范使用以便日后对其的维护,所以我写这篇文章希望能够为我国的船舶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船舶照明系统分类 
  船舶照明系统与陆地照明系统不同,一般分为主照明、应急照明、临时照明、探照灯、低压行灯和航行灯信号灯等照明类型。船舶照明按其功能大致可作如下分类。 
  室内照明:舱室主体照明,局部辅助照明,娱乐美化气氛照明。 
  室外照明:室外通道照明,室外工作照明(甲板照明)。 
  探照灯和投光灯。 
  航行信号灯。 
  也可按供电方式分为: 
  正常照明(船舶主电源供电)。 
  应急照明(应急电源供电,其中应急照明供电又可分为:①应急发电机供电,②蓄电池组供电);临时应急照明(俗称小应急照明,蓄电池组供电半小时);航行信号灯(正常和应急两路供电)。 
  照明系统的设计应依据船舶入级规范有关照明及航行信号的要求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条款进行,对不同国籍和航区还必须加上相应的地区规范、规则的要求。 
  二、船舶照明系统特点 
  1.正常照明系统(主照明系统) 
  船舶正常照明系统又称为主照明系统,分布在船舶内外各个生活和工作场所,提供各舱室和工作场所足够的照度。该系统的特点是:主配电板上照明汇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电箱供电,然后由照明分电箱向邻近舱室或区域的照明灯具供电;照明电压一般为交、直流110V或220V;不同舱室和处所均有不同的照度要求;所有照明灯具均设有控制开关。 
  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由船舶主发电机供电,凡船舶生活和工作所及之处均应照亮。正常照明包括: 
  (1)舱室主照明,如顶灯的大部分。 
  (2)局部或辅助照明,如床灯、壁灯、盥洗灯等。 
  (3)装卸货强光照明。 
  (4)室内外走道半数以上的照明。 
  (5)各舱室必须备有的插座等。 
  (6)电风扇、冰箱和舱室电取暖器等定额等于或小于0.25kW的非重要设备也可包括在正常照明系统内。 
  正常照明从照明分配电相引出的每一独立分支电路,最大负荷电流有限制,负荷电流不超过10~15A,灯点数也有限制,目的是便于维护和缩小故障范围。每一支路的等点数应该是:额定电压50V以下的不超过10灯点,110V不超过14灯点,220V的不超过24灯点,对于超过16A的单个照明器,一般采用专业分配电箱或专用供电支路供电。 
  2.应急照明系统(大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是在主电网发生故障不能工作时投入使用的。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电压可与正常照明相同,也可用低压电。 
  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分布于机舱内重要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艇甲板及各人员通道。它在主配电板失电、主照明系统故障情况下作应急照明使用。其特点如下:应急发电机通过应急配电板及专用线路供电。对于客船,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大于36h;对于货船,应急电源供电时间一般应大于18h。规范有明确规定,客船和500吨以上的货船,在下列处所必须设置适当数量的应急照明: 
  (1)重要工作舱室,如驾驶舱(包括海图室和无线电作业区域)、消防站、各种控制室等。 
  (2)各种机器处所,如机舱、舵机舱、应急发电机室等。 
  (3)通道、逃生口、梯道及乘人电梯内。 
  (4)放艇、筏处及舷外空间及通往艇、筏处的灯光指路标。 
  (5)众多船员、旅客可能聚集处所和超过16个人的居住舱室,尤其是出口。 
  (6)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前后。 
  (7)锅炉水位指示灯。 
  (8)消防员装备储放处所。 
  (9)为加强旅客在应急状态下对脱险通道的识别,国际海事组织A.752(18)决议规定。对客船的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包括转弯和岔路口处)距甲板不超过0.3m处要设置低处照明(简称LLL)系统,该系统可以用电力照明(白炽灯、发光二极管等),或是光致发光指示器。 
  (10)对载有滚装货的客船,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在所有的旅客公共处所和走廊设有附加应急照明。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维持3h;所提供的照明应能照亮逃生设施的周围。 
  规范还规定应急照明不可兼作正常照明,并规定除驾驶台及救生艇、筏存放处的舷外照明外,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得设就地开关。应急照明灯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般照明灯具不同。 
  3.临时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能发挥作用。它的灯点少,无照度要求,灯具涂以红漆标志。主要分布在驾驶台,船舶重要通道,扶梯口和机舱重要处所。临时应急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与主、应急照明系统之间有电气连锁;馈线上不设开关;它应能连续供电30min以上。 
  对有应急照明系统的船舶一般不设置临时应急照明,但对客船和应急发电机自动起动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货船,还必须设置临时应急照明系统。用以弥补正常与应急电源转换时带来的短时断电,保证船舶与旅客的安全。 
  临时应急照明的设置地点与应急照明基本相同,但临时应急照明只有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都没电时才会照亮。   临时应急照明必须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并应保证当主电网及应急电网失电或者电压降40%额定值时能自动接通,主电网及应急电网电压恢复时能自动切断。临时应急照明系统不得以荧光灯为光源,更不得设置就地开关。 
  三、船舶照明系统的供电要求 
  通常,照明电源都是由配电板经照明分电箱分路供给的,整条船的灯经过多少分电箱供电、分电箱设在何处、照明分路怎样组合等,都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照明分路 
  (1)每一照明分路必须有超载和短路保护;照明分电箱每一容量大于16A的最后分路的供电灯点应不超过1个;每一容量小于或等于16A的最后分路的供电灯点数根据供电电压的不同应分别为50v及50V以下电路不超过10点,51~120v电路不超过14点,121~250V电路不超过24点;对直接用灯泡或灯管组成的嵌入式反光照明,只要电流不超过10A,灯点就可不受限制。 
  (2)照明最后分路不得给电力、电热设备供电,但小型厨房设备,如咖啡壶、面包片烧烤器、冰箱等可除外。如果有小型厨房设备则必须由独立分路供电,而不是与照明灯点混为一路。对于数量不多于10只且总的电流定额不超过16A的小型电小型电热器可共同接至1个独立的电热最后分路上。 
  (3)电风扇一般为独立分路,不与照明灯数量混为一路。 
  (4)个别情况除外,插座一般应由独立分路供电。 
  (5)重要舱室、处所,如走道、出入口、梯道、机炉舱、公共场所及旅客超过16人的客舱等处照明,至少应由两个最后分路供电,其中一路不能供电时,另一路仍能保持上述处所必要的照明,两个分路的灯点以交错布置为好。 
  (6)机舱及内外走道等照明应为各自独立的馈电线路,不要与其他舱室照明混在一起。室外灯可在各舱室分电箱内设独立分路加继电器控制(当然也可以是独立分电箱),以便于驾驶台集中控制。 
  (7)为了方便接线,往往一个居住舱内全部照明灯点集中通过一个分线盒供电,其中一个灯坏了,并不影响其他灯点工作,但为提高供电质量,防止线路故障引起断电,有时也可将这类舱室中的某一个照明灯点拉出来独立照明馈电,其中一路可为应急照明。 
  (8)每一防火区至少需有两路独立照明馈电,其中一路可为应急照明。 
  (9)在考虑灯点的连接时,每一照明分路的灯点应相对集中,线路不要拉得太长,同一分路尽量不穿过二层甲板。 
  (10)对封闭式梯道等场所,照明电源应为独立分路。 
  (11)为保证照明网络的安全接地,许多灯具和开关本身已带接地极,因此在考虑连接电缆时,应包括接地线芯。 
  2.分电箱 
  实际在考虑照明分路连接的同时,早已有分电箱划分的初步概念。因为照明分路是通过分电箱组合的(小船、小艇直接由主配电板控制者除外)。 
  (1)每一照明分电箱最多不超过12路,线路设计时,要适当留有1路至2路作备用。 
  (2)交流分电箱为考虑三相平衡,电源通常为三相进线,分路单相出线,因此在考虑分路组合时,应力求做到三相平衡。 
  (3)上层建筑舱室照明分电箱通常以甲板划分,根据船舶大小、舱室分路多少决定分电箱个数。舱室照明分电箱一般放在电缆通道间,若无电缆通道间,则可另选合适场所,甚至选用嵌入式分电箱嵌装在内走道的适当位置。 
  (4)机舱应设独立分电箱,机舱照明分电箱一般设在机舱集控室内,机舱应急照明分电箱必须设在机舱外的适当处所。 
  (5)货舱照明应设独立分电箱,布置在起货桅房或货舱之外的适当处所。其每一分路应在分电箱门上设有电源接通指示灯,但每一分路开关手柄不得外露,分电箱箱门应带锁。 
  (6)客船上如果风扇很多,就可设独立分电箱。照明是全船性设备,照明网络几乎遍布全船每一个角落。为使各照明灯具能正常发光,必须保证供电电源的电压,保证照明线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规定范围,照明线路(除电源馈线外)的电压为110v、220v时选用电缆截面1mm2;照明线路(除电源馈线外)的电压24V时选用电缆截面2.5mm2。显然,线路负载过大、电缆过长可能使其电压降越过限度,从而影响照明质量。 
  四、船舶照明灯具的维护和保养 
  1.照明灯具的安装和使用 
  (1)船舶照明系统由一个个的照明灯泡组成。在安装灯泡时,要注灯具规格,电压等级,电功率不得超过灯具的允许容量,灯泡电压与电源电压一致,尽量避免带电换灯泡。非带电拆装灯泡不可时,眼睛不可直对灯泡,防止一旦灯泡破裂,刺伤眼睛,还要防止因底座松动,造成灯泡短路。 
  (2)在船上除了货舱灯外,禁止使用高压行灯,特别在机舱等有油污的地方应采用36V以下,并带有安全网罩的低压灯。夹板等露天的投光灯具使用后应检查插座的防水盖是否旋紧。 
  (3)船舶照明应急设备应具有红漆记号作为区别,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照明系统。 
  2.照明设备维护周期及技术要求 
  (1)正常照明设备。正常照明设备的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部门必须确保设备安全性,根据企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性能和绝缘性测试。密闭舱室施工临时拉设的高压照明线路由三供负责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由使用部门装接的低电压照明线路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三供进行督查。 
  (2)应急照明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效能试验,检查应急照明接触器工作情况,如有故障,应予以排除。 
  五、结语 
  船舶照明可以确保航行安全和船上人员安全,其分类和特点有助于我们认识和运用它们,其安装与维护的知识可以随时应用到生活中,帮助我们对家中同系列的照明器件进行更好的利用。船舶照明设备的知识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新昆.世界船舶配套业现状及其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