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项目部济青高铁工程测量工作,明确各方职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现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部济青高速铁路工程项目。 
 
第二章执行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执行标准和规范本办法执行的技术标准
1.《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 
2.《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8 ); 
3.《精密工程测量规范》(GB/T 15314-94); 
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5.《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 
6.《高速铁路无砟轨道工程施工精调作业指南》(铁建设函2009-674 号); 
7.《铁路工程卫星定位测量规范》(TB10054—2010);
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9.《铁路工程测量规范》(GB10101—2009)。 
 
第三章基本工作内容和分工 
 
第四条基本工作内容和分工基本工作内容
1.工程施工测量 
2.构筑物变形测量和区域沉降观测
3.轨道工程施工测量
4.安装工程测量
5.竣工测量 

第五条测量管理工作内容 
1.编制本标段的测量方案,经测量咨询单位审核后报公司批准实施;
2.点收设计移交测量基桩,对设计移交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测;
3.按高铁相关测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
4.负责 CPⅢ的测设工作和构筑物变形测量; 
5.配合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测量咨询机构对本线进行的测量验收、抽检、复核、误差/粗差争议的核查; 
6.负责竣工测量和参加竣工交接工作。 

第四章测量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测量工作基本要求控制测量网的布设应满足施工需要,并为济青高铁运营维护提供依据。 
第七条交接桩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并附标桩示意图,标明各种标桩平面位臵和标高,必要时附文字说明,依照资料进行现场核对,检查清点标桩。 
第九条交接桩工作办理完毕后,必须履行手续,填写交接桩记录表,一式四份,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另一份由报送济青公司并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八条所有的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必须进行换手测量。对工程项目的关键测量科目必须实行彻底换手测量,一般测量科目应实行同级换手测量。彻底换手测量,须更换全部测量人员、仪器及计算资料;同级换手测量,须更换测量和计算人员。 
第九条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坚持复核签认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工程测量资料和测量成果资料妥善归档保管,装订成册。 
第十条熟悉设计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对设计交接的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协同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在测量中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措施,完成交桩复测、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以及导线测量和水准点保护工作。 
 
第五章交接桩和精密测量加密及复测(含贯通测量) 
第十二条交接桩时,各主要标桩确保完整、稳固。交桩后,立即组织测量人员进行复测,并及时埋设护桩,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交交桩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为确保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和施工方便,各级测量人员必须对标桩和护桩妥善保护。所有测量标桩未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毁弃。 
第十四条交桩的范围包括:CPⅠ、CPⅡ控制桩和线路水准基点桩(包括深埋水准点)。
提交的测量成果资料包括: 
1.CP0、CPⅠ、CPⅡ控制点成果及点之记;
2.CPⅠ、CPⅡ测量平差计算资料;
3.线路水准基点成果及点之记;
4.水准测量平差计算资料;
5.测量技术报告(含平面、高程控制网联测示意图)。 
第十五条交桩时,要检查交桩数量、精度。若重要桩位丢失不能满足施工测量要求或影响施工需要移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补桩(或移桩)补测并提供补测成果资料。 
第十六条为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加密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用于施工时,或施工需要移设或增设水准点时,按CPII 及二等水准同精度加密,满足《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5.8 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的要求。 
第十七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移交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测,复测结果在《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及相关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时,自行调整;超出允许范围时,及时向公司报告,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调整并签认,否则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第十八条在进行复测时,对全线的控制桩间的方向、交角、长度及水准点和中桩进行复测,做好相邻标段、相邻工区间及坐标换带间的联测和搭接,平面控制桩覆盖相邻标段2 个以上控制桩,高程与相邻标段搭接闭合。 
第十九条复测过程中由监理单位组织相邻施工单位对分界点进行确认,并在《复查报告》中记录。 
第二十条复测工作完成后,及时编制完整的《复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监理工程师根据复查结果编写《复查报告》,报公司确认存档。 
第二十一条负责对复测后的测量控制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施工前设臵护桩,护桩宜固桩,并经常复核,检查其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线路横断面复测时,横断面的间距根据地形情况和控制土石方数量的需要而定,填挖零点断面必须测绘。 
第二十三条施工取土坑、弃土场、施工便道和附属工程所占用的农田,进行实地调查测绘,并标记农田的类型及所属的乡或村分界线。 
第二十四条施工所需拆迁的建筑物,进行实地测绘,并列表填写建筑物类别、数量及所属单位等。建筑物的面积可用皮尺丈量。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期间,应加强 CPⅠ、CPⅡ及线路水准基点控制网复测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期复测维护是对高速铁路平面高程控制网全面复测,复测内容包括全线 CP0、CPⅠ、CPⅡ及线路水准基点。复测频次要求如下: 
1.接桩后,应对 CPⅠ、CPⅡ和线路水准基点进行复测。
2.CPⅢ建网前,CP0、CPⅠ、CPⅡ和线路水准基点应复测一次。
3.工程静态验收前,CP0、CPⅠ、CPⅡ、CPⅢ及线路水准基点复测一次。 
4.特殊地区、地面沉降地区或施工期间出现异常的地段,适当增加复测次数。 
第二十七条应根据施工需要开展不定期复测维护,复测周期不宜大于 6 个月。不定期复测维护内容包括 CPⅠ、CPⅡ、线路水准基点及施工加密控制点复测,检查控制点间的相对位臵是否发生位移,点位的相对精度是否满足要求。当复测较差超限时,应查明原因,由监理单位确认,并报设计单位确认。 

第六章工程施工测量
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测量所有的控制测量均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监理工程师对重要的控制桩要进行独立的平行测量,测量结果与施工单位复核。 
第二十九条按照有关测量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第三十条一个单项工程或一段路基工程完成后,及时恢复线路中线桩,并埋设固桩;测设无缝线路和无砟轨道施工基桩。 
第三十一条桥涵、轨道及附属工程、通信及电力沟槽等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放线,测量精度需符合标准、规范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对于大型和重点工程建筑物和设计文件中要求进行变形测量的工程,在工程开始时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进行变形测量,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其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提出测量方案和测量计划,报监理单位批准。技术复杂的,报公司批准; 
2.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特征、变形速率、观测精度要求和工程条件综合考虑; 
第三十三条桥涵工程测量 
1.特大桥、大桥的平面和高程施工控制测量按《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 桥涵测量”有关标准进行测量; 
2.完成特大桥、大桥(特别是曲线桥)施工控制测量,报监理复测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各分项工程施工; 
3.每个分项工程的位臵、结构尺寸、高程均是施工测量的控制重点、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测量,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浇注桩、桥梁及涵洞基础均为隐蔽工程,其测量结果须经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单位工程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单位工程竣工测量,监理复测确认后报总监审查。 
第三十四条无砟轨道测量 
1.轨道施工前应对线下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由测量咨询单位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轨道工程施工。在轨道工程施工前,进行验收(现场复测),检查线路平、纵断面是否满足轨道铺设条件,并办理交接手续。 
2.无砟轨道工程施工前应按《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第3.5 节和第 4.6 节的要求建立轨道控制网 CPIII。 
3.轨道施工应以轨道控制网 CPIII 为基准,进行轨道施工测量。
4.轨道施工精调作业按《高速铁路无砟轨道工程施工精调作业指南》要求执行。 
5.CPⅢ测量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全线要统一测量标准,使用统一的测量标志和平差计算软件,确保 CPⅢ测量精度。 

第七章竣工测量和验收 
第三十五条竣工测量和验收竣工测量包括控制网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线下建筑物和线路设备竣工测量。竣工测量使用的坐标系统、图式等应与施工测量一致。
第三十六条控制网竣工测量分别由勘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包括 CP0、CPⅠ、CPⅡ、CPⅢ控制网、线路水准基点网复测及轨道维护基标测量。其中,CP0、CPⅠ、CPⅡ和水准基点网复测由勘测设计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线路轨道竣工测量由施工单位负责,包括轨道几何状态测量、线路里程贯通测量(此项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线路平面和纵断面测量、线路横断面竣工测量。 
第三十八条线下建筑物和线路设备竣工测量负责,包括桥涵竣工测量,附属建筑物竣工测量,线路沿线设备、接触网、行车信号与线路标志的主要设备的测量。 
第三十九条竣工验交时,向运营管理单位交接下列测量资料:
1.CP0、CPⅠ、CPⅡ、CPⅢ控制点、线路水准基点、维护基桩、铁路用地界桩坐标成果及点之记; 
2.CP0、CPⅠ、CPⅡ、CPⅢ控制点、线路水准基点、维护基桩及铁路用地界桩; 
3.轨道几何状态测量成果,包括线路中线位臵、轨面高程、测点里程、坐标、轨距、水平、高低、扭曲等; 
4.构筑物变形测量成果,包括变形测量基点、变形监测点、构筑物变形测量成果; 
5.竣工测量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1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