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 条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10.2.9条都做了以下规定(强制性条文):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 加层、扩建建筑;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 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需要注意第4条,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自己的建筑物时,要注意对邻近建筑物的沉降观测,以及施工降水对附近附近建筑物的沉降影响。通常,施工图纸中会注明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如图纸中没有明确,可与设计人员沟通。也可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GB 50007―2002  3.0.1条规定进行选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3.0.1条: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作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 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30层以上的建筑肯定要进行沉降观测;未经地基处理的30层以下的一般的高层建筑,不需要沉降观测。其它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建设单位在组织沉降观测时,为降低费用,可以采用独立高程系统。《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2条规定: 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采用国家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或所在地方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  

当采用独立系统时,必须在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完全能够满足沉降观测的要求,但是降低了测量工作量,从而能够降低测量费用。设计单位有时在图纸中对沉降观测提出具体要求,但有时设计单位对规范的掌握也不一定全面,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规范的要求,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与建设单位取得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