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立客观、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申报,经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实行分级管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由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结果由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专业的学术和技术条件要求,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七条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八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含双学士),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四)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条 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累计工作满七年,或被评聘(含认定)为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连续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工作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时间年限可以减少一年。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学历和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三)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参与国家重大测绘工程项目,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骨干,且受到省部级及以上单位表彰的;
  (五)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累计工作十年以上,担任检查员、生产作业组长累计五年以上或在科级及以上技术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六)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野外测绘生产一线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在科级及以上技术岗位工作累计六年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第十二条 中专毕业,聘任在生产一线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六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生,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由职改(人事)部门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认定。具体条件是:
  (一) 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具备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 大学本科毕业同时取得双学士学位,可认定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认定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 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的,可认定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 博士后期满出站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报国家测绘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认定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