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标保护条例》、《青海省测量标志保护实施办法》。

(一)申报:

   工程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时遇到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迁建永久性测虽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朋效能的,应问木局测绘管埋处提出拆迁申请并巾报如下材料:

  1、工程批准立项的文件及相应的规划、施工许可文件;

  2、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及需要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在该图上的准确位置表示;

  3、其它能证明建设单位确曾努力避开该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证据材料;

  4、需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属于部门专用的,须提供设置该测量标志部门同意拆迁的文件。查找不到设置部门的,应报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批准。

(二)审批

    在接到工程建设单位关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报材料后,本局测绘管理处应进行以下工作:

    1、由主管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拆迁理由不充分的,予以驳回,并问甲报单位提出补充材料要求或可能避让的建议;

    2、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由该主管人员提出审批意见及迁建费用并形成批准文件报处领导审批;

    3、处领导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采用召开专题会议或向有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进行咨询的万式确认审批意见及迁建费用预算,并在批准文件上签字认可;

    4、由分管同长签发批准文件。

(三)收费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计算依据现行的《测绘生产成木定额》进行。计算时应充分考虑拆迁该标志研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四)执行

    1、申报单位接到批准文件后五日内按文件要求向测量标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迁建费用;

    2、迁建工作由测量标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贡实施。地万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健全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