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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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v发布时间:2011-12-26 16:58:56
  • 资料类型:RAR
  • 资料大小:25 KB
  • 资料分类:测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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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高耸构筑物、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工业厂房及在软弱地基上建造的建筑物,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地基处理或基础托换的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规定应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物,需进行可靠性鉴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并按单位工程提供降观测记录。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7-1~2内容填写完整。
(2)沉降观测的每一个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水准点,不得少于3个。水准点布设坚固稳定,应设置在基岩上或设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避开沉降和振动影响的范围,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距离宜为30~50m。水准点埋设须在基坑施工前15d完成,对水准点应定期核对,以保证观测的精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