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浅析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报 告 人 姓 名:

  研 究 方 向:行政法实务

  学 科 专 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年 级:

  指 导 教 师:

  所 在学院 (所):政法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制

  一、研究问题与文献综述

  (一)研究内容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问题也日趋严重。特别是水污染形势严峻:七大水系中,只有珠江、长江总体水质良好,松花江为轻度污染,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局部海域污染加剧:四大海区近岸海域中,渤海为轻度污染,东海为重度污染。广大农村更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突出表现为生活污染加剧,水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生态退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国的环保工作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加强对我国整体环境的保护。当前关于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对举证责任问题的关注,但是仅仅依靠举证责任并不能够解决原告在行政公益诉讼当中的困境,作为原告的公民个人或者非政府组织,与其希望保护的环境利益之间,既无法定保护义务,也未获法律授权,更无直接经济利益。正是为了救济环境公益,才作为环境公益的代言人、环境资源的义务监护人。相对于公权力机关的被告方,力量相差悬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取证力量的悬殊,很可能导致面对审理过程中的行政机关的“突然袭击”,难以抗辩,而证据交换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就直接关系到证据固定、证据抗辩,实现审理的集中有效进行的效果,并且维护程序正义,选择这一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虽不是热点,但其作用却更为重要。

  证据交换制度又称证据开式制度,起源于十六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借鉴英美法中的发现程序(证据开式)和审前会议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借鉴。我国在2001年在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该项制度,我国学者一般将证据交换制度定义为公开开庭前案件双方当事人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和副本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依照一定的顺序和期限提交对方当事人查询辨认并发表意见,其交换结果对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具有一定影响和效率的一种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原则性的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然而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效力。证据交换制度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由于原告方与水污染侵害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而且面对的被告是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的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其在证据方面先天不足,证据交换有助于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证据的情况而产生正常意义上的有效抗辩,避免发生原告面对被告方的“突然袭击”而无力抗辩,更能维护原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在开庭前进行和解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减少成本.诉讼争议点的整理,明确争议点所在,在诉讼实践中仅仅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往往难以明确争议点,因为争议点的明确需要借助于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在没有充分的交换证据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较全面的了解争议点,不能把握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点便不能集中进行审理,法院通过证据交换熟悉案情以便开庭审理能够集中有效进行,提高诉讼效率。虽然证据交换制度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用重大,但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依旧存在着约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交换的法律法规缺失、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诸多缺陷,亟待完善。

  文章大体的内容安排分为以下几个大部分:

  1、第一部分,国内外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现状。该部分主要针对国外较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以及日本三个国家,展开全面的分析。西方国家历来重视法律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所以其环境诉讼出现的比较早,发展得也比较完善。而对于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国外的作法也有很多借鉴意义。在国外一般都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证据交换应该遵循的基本内容,比如证据交换的证据范围、交换的次数、交换的期限以及相关证据的效力问题等都比较明确固定,学者的研究也较多的集中在具体内容的研究上。

  “众说并存的格局一方面说明了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极为复杂,另一方面也表明试图用一两条原则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案件举证责任分担的努力注定不会取得成功。” 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强调,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不可能按照既定的标准将举证责任平均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交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第3条就规定,为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原告只需提出初步的表面证据,把实质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德国学者对于证据交换的认识更为复杂,主张从利益衡量、实质公平、危险领域和实质分担等更加具体和多元化价值的角度,解决证据交换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是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所以国外目前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都比较成熟,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可以从国外学说与实践中得出普适性的经验,在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中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确立证据交换制度。

  2、第二部分,我国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探析。结合上文,提出我国现行制度中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具体包括约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证据交换的法律法规缺失、证据交换制度的各项内容不完善、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化以及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进行梳理,结合案例从实证的角度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进行归纳,分析出其深层次的根源性原因,包括立法者及司法者针对证据交换的程序价值认识错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发展的不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划分的复杂性以及我国公民及社会团体等维权意识不强等。通过对于问题和根源的深入分析,为后文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措施提供了铺垫,使建议的出台顺理成章。

  3、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建议与措施。通过前面的各种阐述和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实践的具体情况,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在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就我国今后证据交换在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完善作出建议和措施。

  我国针对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应当适当调整方向,将研究重点放在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措施方面,包括启动条件、交换时间、交换方式、交换内容以及未参加交换证据的效力问题等,这都将是今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