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辩资格审查

  1.博士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中特殊要求的专业还需有二外成绩);

  2.完成论文开题报告;

  3.通过综合课程考试;

  4.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的学术刊物上(见附件《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之资格论文发表期刊目录》)发表与申请学位专业相符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论文署名必须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不属于本一级学科的专业学术论文不能通过资格论文审核。

  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答辩申请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领取和提交答辩材料。

  答辩资格审查时间:每年3月和9月。

  (二)领取和提交论文答辩材料

  答辩申请人应领取、填写并提交以下答辩材料:

  1.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一式两份;

  2.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1份,综合考试表1份;

  3.科研成果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

  4.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1份(表格须本人申请、导师签字、发表论文及成绩审查、党总支政审、院学评会主席签字);

  5.制好的博士论文1本;

  答辩申请人应同时交纳办理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本费,每人63元,由各专业收齐统一交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以上各项备齐后,由答辩申请人将材料送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学位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领取论文答辩材料时间:每年4月15日—30日,10月15日—30日。

  (三)论文评阅

  各专业指派专人或秘书,将论文评阅书用密封传递方式送达评阅人。

  (四)论文答辩

  1.评阅意见书返回研究生教学秘书,由其作过保密处理后交给申请人,超过三分之二合格的即可办理论文答辩手续。

  博士生答辩时间应由导师或指导小组决定后,在答辩前10天报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以便统一安排。

  2.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专业学科组及导师确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该专业研究领域的校外学术权威或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答辩委员会中应有半数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后,经院学评会主席审批,报校学位处批准方可答辩。各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属于本二级学科专业的委员不得少于五分之四,否则答辩委员会组成无效。各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名在本学科专业中颇具影响的校外专家,其来往本院交通费、食宿费(原则上只在武汉住宿—天)、答辩酬金(每生300元)由法学院统一支付。

  3.答辩截止时间每年上半年不迟于5月底,下半年不迟于11月底完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要求完成论文答辩手续的,将推后半年答辩,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不再办理答辩手续。

  4.答辩须在校内举行,特殊情况须在异地答辩时,可请示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同一答辩委员会一天内不应组织超过4人次的答辩;

  (五)提交答辩材料

  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及时将答辩材料填写好,按页码归回到博士学位申请表内的原位,将答辩袋中的所有材料整好,交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每位申请博士学位的同学还须向院资料室提交博士论文一本。

  (六)学位证书发放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通过授予答辩申请人学位的决议后,经3个月公示无异议者方可发放学位证书。

  (七)费用报销

  答辩者提交答辩材料后,可填写《论文评阅酬金申请表》,经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院负责财务管理的副院长审批后,每位博士生可报销校外专家论文评阅费600元、秘书酬劳费50元,论文打印费、调研费1500,共计2150元。

  (八)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和评选

  1.根据校研究生院及我院对评选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的精神,从2003年入学的博士生开始,经导师推荐,博士生可在第一学年结束后申报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立项,学校将对获批准立项的优秀博士论文给予一定资助。

  2.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条件为:论文在校外专家通讯评审中获得全优;在论文答辩中获得全优;并在学习过程中,在本人研究方向上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