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的同时,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领《拆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申请综合验收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附有关凭证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0日至20日和12月10日至20日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5.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每次验核后应当由验核部门签署验核意见,并加盖验核章。
6.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一式两份,分为正本和副本。开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前均由开发企业具体负责填报和保管。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存档,副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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