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填写,为该家庭唯一登记号码;
2. 申请人:低保家庭申请人必须与《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标明的申请人一致,优抚对象家庭的申请人为优抚证明的持证人;
3. 家庭类型指低保家庭或优抚家庭。
四、申请家庭基本情况栏:
1. 低保优抚人口指低保家庭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或优抚家庭中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无工作学习单位的填写无;
2. 申请人住房地址与户籍所在地不符的,在其它住房情况栏填写;
3. 住房面积为建筑面积的,可通过建筑面积除以1.33折算成使用面积;
4. 与申请人同户籍共居的其他成员指与低保和优抚家庭同户籍且共同居住的亲属。共同居住每年达半年以上的为长期共同居住。
五、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由低保、优抚家庭成员和与其同户籍共居的其他成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家庭成员为学龄前儿童或在校学生的,不需盖章。
    住房证明中解决住房是指已承租公房或已购买房屋。
六、受理记录的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报各种材料的日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自受理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可到申请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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