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安全文明施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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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2-09-08 11: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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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应在工程开工前14天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员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包括配备一名专职的安全卫生文明施工副经理)以及防高处坠落、防提升及车辆伤害、防触电、防物体打击、防坍塌、防机械伤害、防起重伤害、防火、防尘、防放射性污染、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此外,还应包括施工区范围内的交通设置,施工过程人员、设备及材料的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的厕所设置等。
4.1.2 承包方应加强施工人员包括雇佣的劳务人员(下同)的安全教育,对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做到每个施工人员都熟悉安全防护手册。承包方应按以下内容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并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 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3) 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4) 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5) 汽车驾驶安全;
(6) 用电安全;
(7) 地下工程开挖作业的安全;
(8) 高边坡开挖与支护作业的安全;
(9) 灌浆作业的安全;
(10) 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11) 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12) 混凝土生产、浇筑作业的安全;
(13) 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4) 机修作业的安全;
(15) 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6) 高空作业的安全;
(17) 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8) 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9) 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20) 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21) 信号和告警知识;
(22) 射线探伤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3) 油料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24) 其它有关规定。
4.1.3 承包方应配备专职的安全主管副经理及安检人员,加强施工作业安全与消防、防汛、抗灾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承包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重点加强高处坠落、提升及车辆伤害、触电、物体打击、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产品和吊装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落实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如危险警告信号、照明设施、护板、栅栏、安全防护网等,为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4.1.4 承包方应在施工期尽可能实施封闭管理;炸药库单独设置封闭管理范围,施工区内的建筑物布置应按规划进行,禁止兴建违章建筑,进入施工现场参观学习的人员,应有专人接待,事先安排好参观时间、路线,交待注意事项;承包方应在竹子沟料场和施工爆破区划定施工安全警戒线,并设立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4.1.5 承包方应认真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交底和检查落实工作。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向施工人员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使其明白工程施工特点及各时期安全施工的要求。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施工安全措施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各自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方法。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要结合《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施工的规范标准进行,避免口号式,无针对性的交底,并认真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4.1.6 凡是危险作业,承包方必须安排专职安全员在作业前进行简要的安全教育并旁站现场;监理人员不定期抽查安全文明施工旁站情况。
4.1.7 承包方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防护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不限于)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方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人员审批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 土石方明挖工程,特别包括竹子沟料场开采、各引水遂洞支洞进口边坡等;
(2) 地下洞挖工程,特别包括引水隧洞及压力管道等;
(3) 高边坡工程;
(4) 模板工程;
(5) 起重吊装和大件运输工程;
(6) 脚手架工程;
(7) 拆除、爆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