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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2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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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20-09-12 14: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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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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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23P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选择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① 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② 有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标的, 必须实行招标, 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 择优选定中标者。
③ 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工程特点, 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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