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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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8-07-10 1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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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从业人员的根本权益
2.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
3.社会稳定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入罪标准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并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追责范围扩大:除企业法人、项目经理等施工管理人员外,全国已发生多起安全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