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重点阐述监理如何对塔吊进场、安装、适用及拆卸的控制管理,作为重大危险源之一,监理应对整个施工过程塔吊的适用安全进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范、操作规程规范的使用塔吊。 

【关键词】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进场;使用 
  随着建筑行业越来越发达,我国人民经济水平及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追求越来越高,大面积成片住宅小区成为的开发成为必然的趋势,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是保证工程施工进度的重要保障,必然会出现多台塔吊相互交叉作业的现象,且其作业范围必须覆盖大部分工作面,容易存在安全隐患,作为重大危险源之一,监理应严格把控,降低安全风险。 
  1 塔吊选型及布置 
  成片小区的开发,施工区域大,作业面广这就对塔机的选型及安装位置有了更精确的要求,既要满足每个标段的施工要求又不能过多的出现交叉面,不方便安全管理也容易存在安全隐患,塔吊进场前应谨慎考虑工程适用的型号及塔吊平面布置,选取塔吊基础形式并对塔吊基础进行设计。 
  2 塔吊进场报验及安装 
  塔吊报验手续分为进场报验及使用报验,进场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作为监理对塔吊进场审核的重点是设备清单(如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等),设备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质保书,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必要时要求提供塔吊使用说明书以便塔吊进场后对塔吊进行全面的检查及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监理对进场报验资料中的塔机资料应重点检查核对塔机的生产厂家的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产权登记证及产权单位的维修保养记录,严禁三无产品及超过使用寿命的塔吊进场。 
  监理对进场报验资料中的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进行审核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安装、拆卸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审记录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检查安装、拆卸管理人员资质其中必须包括企业负责人A类证、项目经理B类证及安全员C类证,塔吊安装、拆卸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到场主持工作并做到人证合一,公司资质及人员资质要求加盖安装、拆卸单位公司公章,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检查并可以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网(http://www.jscons.gov.cn)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检查核对,严禁无证上岗。 
  监理对设备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首先审查方案审批的流程,专项方案的审批流程是应该由该分包单位所报审的管理人员中的技术负责人编报,由该项目负责人审核然后报公司技术部门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监理对塔吊进场及塔吊分包单位资质的检查的同时,还应该检查总包单位与塔吊安装拆卸单位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必要时项目监理部留复印件备案。 
  塔吊安装方案应符合JGJ196-2010规程,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所选用的塔式起重机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电源的设置、施工人员配置、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安装工艺程序、安全装置的调试、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3 塔吊安装后的检测和备案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B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政府要求:安检机构检测合格后,还应到政府备案。 
  4 塔吊使用及维修保养 
  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群塔专项施工方案,群塔作业方案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群塔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塔吊选型及布置、塔吊基础、塔吊安装及拆除安全管理、塔吊运行、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塔吊司机进行岗前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4.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4.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4.5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4.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4.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JGJ196-2010第六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4.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低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4.9 遇到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4.10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荷载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4.11 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500mm,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4.12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4.13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4.14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4.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 
  4.16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4.17 严禁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4.18 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4.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4.20 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4.2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整改。 
  4.22 当塔吊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23 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5 塔吊的拆卸 
  塔吊使用完毕,监理对塔吊的拆卸方案进行审核,拆卸方案应符合JGJ196-2010规程,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拆卸顺序、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电源的设置、施工人员配置、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 
  6 结束语 
  塔吊已作为建筑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施工机械设备,做好塔吊的安全管理是工程顺利进行的保障,同时又是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保障,作为监理人员应对现场重大危险源做好全局把控,将安全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 塔吊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