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探讨了就建筑防火规范存在的问题 ,同时重点从消防安全与建筑需求角度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修订建议和设想,同时展望未来规范发展方向。

关键词: 防火规范 问题 成因与后果分析 展望
  0、 引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下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年版,下称《高规》) 是我国现行建筑防火的用性规范,通用性、综合性强,对防火设计和管理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编制中的《高规》、《建规》合编版解决了部分矛盾,克服了两本规范不协调弊端,但未做出实质性的改善。关于国内防火规范和防火设计存在问题的探讨颇多,但往往着眼于局部条文分析或某项突发重大火灾的检讨,缺乏用系统方法对规范本身全面分析,没有立足于建筑与消防这一矛盾统一体的高度之上研究。
  1、 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1. 1规范与建筑需求出现脱节问题。
  (1) 规范设定的疏散模式与现代建筑错综复杂的平面布局不协调。《高规》6. 1. 7 条对观众厅、营业厅等大厅疏散距离做了规定,6. 1. 5 条对公共走道式平面的房间门疏散距离做了规定,《建规》的规定与之类似,这两种平面布置固然常见,但仍过于理想化,对于大厅空间仍需要通过走道到达安全出口时,规范就缺乏其疏散距离要求以及该大厅是否可设于袋形走道端,尽管这在工程中经常出现。
  (2) 如果高层建筑底部楼层与上部完全分隔,其防火分区、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完全独立。本人认为,底部楼层的安全性与建筑总高度并无直接关系,仍然要求这些楼层严格执行《高规》并不必要。这些底部楼层防火分区面积可按《建规》5000 m2 ( 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控制,目前仅允许裙房( 主楼与裙房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 的防火分区按此划分。
  ( 3) 防火门窗规定与建筑功能存在脱节。《高规》5. 4. 2 条“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本条一般来说很有必要,但对于一些设备用房、管道井检修门等防火门,并不承担疏散功能,要求过于苛刻,而对于有防火要求的住宅户门,不可能做到外侧手动开启,这些房间的防火门,应予另行规定。
  1. 2 规范缺失或滞后于建筑实践要求
  ( 1) 《建规》5. 3. 13 条和《高规》要求除四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外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安全出口,但大型商业中心、展览馆、体育馆、航站楼等建筑平面尺寸巨大,底层平面人员疏散距离超出规范要求,且部分疏散楼梯间不能直通室外,无法满足规范要求。规范对建筑体量的认知仍然建立在20 世纪80 年代的建筑水平上。
  ( 2) 《高规》4. 1. 7 条: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 /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 的裙房。本条考虑消防车作业夹角,对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一侧裙房体量作了规定,对一些体型复杂的高层建筑,当主楼侧面突出布置有高度大于24m 的附属建筑体型( 其已属于高层) 时,是否可作为登高面,或作为登高面有什么要求,则没有任何规定,容易出现不利于消防扑救的设计。
  ( 3) 内院、天井短边尺寸小于防火间距要求时,规范未明确其是否可作为室安全区,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尤其是高层住宅中的小天井把各层住宅串联,火灾隐患很大,且产生烟囱效应。
  1. 3 条文架构的逻辑问题透视
  (1) 《高规》术语存在冲突。综合楼为“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 0. 7条) ,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 0. 8 条) ,按条文术语商住楼完全符合综合楼的定义,可以属于综合楼,但两者在防火的建筑分类标准、消防用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上并不相同。建议在综合楼定义中排除商住楼类型,即可解决此矛盾。
  (2) 《建规》表5. 3. 13 对各种建筑类型的疏散距离做了专门规定,分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学校、其它民用建筑四类,但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如果按其它民用建筑类型的标准设计却是错误的,需另行按5. 1. 15 条规定,位于袋形走道的房间门至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9m。这种表述逻辑不严谨,客观上形成了误导,建议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要求统一整合在表5. 3. 13,在《高规》存在类似问题也应同此修改。
  (3) 《高规》6. 2. 1 条规定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本条阳台、凹廊与前室并称,且规定“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 00m2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 50m2”,按此逻辑,阳台、凹廊不属于前室,因此无面积要求,将难以起到前室的缓冲作用。
  1. 4 言表述不够清晰严谨,基本物理量存在错误
  (1) 《高规》1. 0. 3. 1 条,误把商业服务网点仅仅定义为住宅首层,实际可以包含二层,在其他条文中( 如2. 0. 17 条) 已有明确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应独立设置,但规范对其疏散设计无具体要求,疏散楼梯、疏散距离、灭火系统均无设计依据。
  (2) 《建规》多处使用“占地面积”一词,如3. 3. 3、3. 4. 7、6. 0. 5 等,“占地面积”一词说法颇不规范,规范编制人员似乎混淆了建筑常用技术经济指标的概念,本人理解规范中所谓的占地面积均应指建筑基底面积。
  (3) 《高规》6. 1. 2. 3 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此处“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文意为设两套送风系统,但是在本规范机械防烟一章的8. 3. 4 条已明确剪刀楼梯可合用一个风道,仅要求风量按二个楼梯间计算,分别设置送风口即可,并非必须设两套送风系统,因此该条的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可改为均应设加压送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