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在煤炭企业中的作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法虽然已经实施已经12年,但是煤炭企业的安全事故却没有停止发生,本文主要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意义、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生产法》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的保障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安全生产,煤炭企业,安全监察机构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七章 114条,除第七章的内容外,前六章规定了七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本法实施已经 12年多,可煤炭企业的安全事故却不断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

  1、实施《安全生产法》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意义

  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依法规范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要求煤炭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人员安全素质、严格规章制度和明确安全岗位责任、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依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

  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生产法》赋予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其目的在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使他们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斗争,以便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服从管理、接受培训、不安全因素报告等。从业人员要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2、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复杂的、综合的,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全方位的。分析表明,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煤矿从上至下还是大量存在利益第一的思想,防灾措施缺乏针对性,且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煤炭企业为追求更大利润,片面追求生产而使安全处于从属地位。可以说,每起煤矿重特大事故均与此相关。2009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侯民、袁应周等人在该矿刚发生过冒顶事故、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的情况下,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之前的冒顶事故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井下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后无法正常预警,没有送风排放瓦斯,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平顶山市卫东区已关闭的矿井――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性不高、监察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平顶山兴东二矿是已关闭矿井,为什么还会发生事故?经调查,事故是由事发煤矿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这就充分暴露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停产关闭措施不力、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等突出问题。

  (3)职工综合素质低,人员缺乏避灾自救训练,自我保护意识差。

  据2000年开展的全国煤矿安全状况调查,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煤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仅占5.44%; 30万吨及以下中小型煤矿中,平均每处煤矿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职工不足3人。由于煤炭行业近年普遍不景气,职工的流动性加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给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困难。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现象相当普遍。2002年国有煤矿发生的4起特大瓦斯突出事故中, 3起事故的矿井未配备隔离式自救器,另一起事故的矿井虽有配备,但部分工人不能正确使用; 4处事故矿井均未建立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中,由于工人不能正确选择逃生路线,而造成灾害事故扩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3、《安全生产法》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的保障

  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煤炭企业、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具体表现如下:

  (1)法律确立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煤炭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确立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这体现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如果做不到安全生产,就要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出了重大事故还要受到法律制裁,相关的责任人员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便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

  因此,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

  (2)法律规定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第9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为了维护对安全生产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原则性,本法还就执法的失职、渎职,对执法者进行责任追究。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法律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既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又确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

  在本法55条中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能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从业人员本法有强制规定,本法第104条同时也规定了对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至造成事故的处理额度和刑事责任追究办法,具有极大的威摄力和震撼力,使违章违纪者,不敢玩忽职守和掉以轻心。以上是在安全管理方面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即必须遵章守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利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更好地保护好从业人员的权利。因为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从业人员的主动监督,也是减少事故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因而,提高员工素质,尤其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充分发挥从业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发挥其监督作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是有深远意义的。

  结束语:总而言之,煤炭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的,即安全生产。只要煤炭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的职工认真守法、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煤炭企业一定会迎来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