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施工属事故多发行业,其生产特点是生产周期长,人员流动性大,露天和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多,施工机械品种多,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正是这些隐患诱发安全事故。使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大幅度下降,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分析安全事故施的成因,提出预防的措施。

    关键词:施工安全 事故成因分析 预防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已成为我国支柱产业之一。但随着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产品生产周期延长,生产过程中不可测因素,尤其是不安全因素增多,再加上近些年来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一些工程随意压缩工期,随意变更设计,施工难度不断加大,引出了更多新的危险因素。预防和避免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成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回避、必须天天面对的现实。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和思考,目的是强调以人为本,突出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监管和依法查处,让建筑施工管理者们看到法律之剑其实正高悬头上,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他们除了要背负巨大的经济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根据众多安全事故案例和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归纳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
        (1)安全意识薄弱。据统计资料,8s%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而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又直接影响人的不安全行为。个人的不安全因素包括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能力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违规操作、操作错误、使用不安全设备、冒险、无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力不集中等。
        (2)企业管理松懈。部分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市场规模,降低管理和技术力量配备水平,有的甚至采取挂靠、出让资质、私招乱雇、以包代管形式,导致企业管理空心化。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后果重视不够,这也与相关部门追究不力、执法不严有关。对有些已经触犯刑律的,没有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容易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程监理形同虚设,个别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该制止的不制止,该督促整改的不督促整改,该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不报告,导致许多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
        (3)企业及其工程项目管理和技术力量配备严重不足。一些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管理和技术力量投人不到位,项目经理同时负责多个项目,在许多项目实施现场看不到项目经理。另外,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配备不全,安全措施投人不足。
        (4)建筑市场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卖牌子、搞挂靠的现象较为普遍。据知情者透露,一些地方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克扣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实际施工的企业因管理费太低而打起了“安全措施费”的主意,对安全措施费“偷工减料”或者将它挪作工程款来降低工程成本。同时,工程招投标中的过度让利也是导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的重要原因。过度让利后为了减少投标损失,必然采取偷工减料、减少安全措施投人、减少管理人员等办法,从而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5)施工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实践中不少农民工是既没学过建筑施工知识,也没干过建筑施工活;一些有一定施工经验的,也普遍存在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缺乏的问题。安全意识差、违章违规操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知识与安全生产要求不匹配等是导致建筑农民工群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2对建筑安全事故的思考
        (1)即使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也没能防止建筑安全事故发生。我国对安全生产极为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各施工企业也都建立了较完善的规章制度,按理说可以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在现实当中,很多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并没有得到落实和执行,出现“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如仲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C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为保证安全生产投人足额的资金,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而施工单位的管理者为了节省开支,往往不会足额投入安全措施方面的费用,致使施工过程出现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许多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但一些从业人员为了工作的便利,往往不按规程办事。如在搭设或拆卸脚手架时,安全制度和措施要求作业者一定要穿戴并系好安全带,但一些作业者为了图一时之便,往往不系安全带或只戴在身上应付检查而不是系牢在安全位置,造成坠落事故。因此,加大安全制度的执行力,应该成为现阶段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
        (2)行政责任过轻导致安全监管不力。在许多安全事故中,施工企业管理层一般不会有人被追究行政责任,而且似乎安全事故只与当事人有关。事实上,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发生安全事故,基本都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如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制度是否执行,安全教育是否开展等,这些都是监管部门应该掌握,而且能够掌握的事情。
    监管部门监管得力,施工企业才有压力,才会不折不扣地按要求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民事处罚较轻是当事人不重视安全投人的原因。我国只有《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作出明确的民事处罚,但从现实工作看,处罚力度较轻。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为保证安全生产投人足额的资金,使其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如有违反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对企业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工程管理获得的较高收人相比,违法的处罚较轻,违法成本较低,起不到威慑作用。罚款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比较具有威慑作用。
        (4)刑事责任追究不力导致“金钱至上”。有一些“财大气粗”的企业和经营投资人,对经济处罚不敏感,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所以对安全措施投人不重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也是抱着“有钱就可以摆平一切”的态度,以为花钱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对这些企业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同时,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企业或个人,往往比一般人或企业更惧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可以转变其“金钱至上”的观念和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让其自觉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动地、足额地投人安全措施费用,维护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5)对农民工发生建筑安全事故违章违规行为须依法处理。过去,在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时,由于受社会舆论、受害者家属哭闹的影响,当事人单位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对一些既是违章作业者,同时又是事故受害者的当事人一般不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从而间接导致当事人及其同伴对安全的不重视,对安全问题抱侥幸心理。对此,应将“不系安全带发生坠落”“不戴安全帽被物体击伤”等诸如此类的安全事故视为故意违章,除了出于安抚原则给予一些人道主义补偿外,一定要对其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处罚,让其同伴知道,如果是因为故意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不但要自行承担身心被伤害的后果,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且还要面临经济的处罚甚至是法律的严惩,从而令相关人员更加重视安全问题。当然,对违章肇事者实施惩处,必须要注意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点,这对建设监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而言都是较难处理的问题。
        (6)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须依法处理。建筑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最担心的不是经济赔偿和经济处罚,而是受到“停止投标”的处罚,因为一旦被停止投标,整个企业就没有新的项目,没有活路。例如,2007年广西某医院工程项目发生浇筑硷楼板整体垮塌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7死10伤的严重后果。事后,施工企业被禁止参加投标3年,项目经理和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刑。本来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几乎被这起安全事故拖垮。事后这家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如果这次事故只是罚几百万元,企业还不至于陷人困境;刑事责任的追究,代价太大了,是非常可怕的;而停标3年,几乎是判了企业“死刑”。我们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是单个项目部,
    按理说应由单个项目部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同一家施工单位,如果安全生产做得很好的项目部也因其他项目部的过失受到惩罚,似乎不太公平。但正是这种看似不公平的“连累式”处罚,才能促进施工单位整体安全素质的提高,促使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人、每一个角落,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所以,对公司法人实行“停止投标”“降低资质”的处罚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但不能留情面,还要严格执法,从重从快处罚,以引起整个行业对安全问题的重视。
 
    3建筑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建议
    3.1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生命第一”。具体到项目工作中就是:先预防,再作业。安全费用先投入,安全措施先安排,安全教育培训先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先落实。安全工作没有灵活性,不能搞应付检查的形式主义,要把安全工作看成与企业的生命一样重要。
    (2)“安全意识要先于效益意识,效益必须服从于安全”。安全必须实实在在地投人,认认真真地落实,而效益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提高。效益不可以通过牺牲安全来获得提高,安全没有了,效益也归零。企业是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又是以安全为先决条件。在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效益必须服从安全,生命权永远大于财产权。要足额投人安全措施费用。事实已经证明,安全费用的投人是最不能节约的。通过节约安全费用来提高效益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错误做法。一旦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及其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上也会遭受更大的损失。而从业人员如果为了个人方便而忽视安全措施或不按规章操作,并因此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就是更为愚蠢错误的行为。无论何时何地,无论何人何单位,在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效益必须服从安全。  
    (3)“不安全就是违法”。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中包含很丰富的内容。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不安全就是违法,违法了就要负责,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安全会受到伤害,这很多人都懂;不安全就是违法,却不为人所认识或重视。企业不建立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额投入安全措施费用,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不按章操作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都要对其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如湖南省常德市“6.14”事故的发生就与施工升降机拆除无方案、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保护措施严重不足有关,可以说是多处违规、多处违法造成了该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因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和安全教育
        有些建筑施工企业把农民工的伤亡事故归咎于农民工的素质太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种看法虽然片面,但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建筑施工的实情。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仍然需要大量的农民工从事具体的施工工作,一些项目现场的施工安全还停留在依靠农民工自我保护的阶段。从发生建筑安全事故的事后分析可以发现,发生事故的当事人确实也以文化水平不高、受安全培训教育不多的农民工为多;而文化水平较高,又掌握一定安全法律知识的人,往往是特别注意安全、懂得预防和避免事故的人。因此,面对既要用素质较低的农民工,又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现实,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农民工工人的基础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文化水平提高了,农民工才能了解安全法律知识,才会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才能形成安全意识,做到遵章守法、安全操作,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3事前处罚可以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过去,相关部门比较重视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罚,事后处罚可以震慑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未来的安全事故起到警示作用。但现在工作开展强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视以人为本,就是要讲事前预防,强调遵章守法,规范操作,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等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后才处罚。如果有关部门对事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就可以消灭安全事故发生的条件和环境,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事前的处罚可以提醒、监督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对预防安全事故发生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今后应把事前处罚当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来抓。
    3.4要加大依法追究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力度
        从建筑安全法律责任看,我国对建筑安全是有较为全面的要求和规定的,各施工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也应该是较完善的,但建筑安全事故还是频频发生,其重要原因还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责不究。因此,要加大依法追究力度,绝不能以惯用的经济处罚代替法律制裁。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投资人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工作不太重视,却很擅长事后的“灵活处理”,通过花钱息事宁人;而一些部门碍于人情或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也往往姑息纵容,以经济处罚了事。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经济处罚往往能减轻和避免法律责任,更加助长不重视安全预防与操作的行为,为安全事故隐患带来生存的土壤。所以对安全事故的处理,首先要依法查处,对一些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加大和加重经济处罚力度,更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使相关企业及其责任人真正认识到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从而自觉自愿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足额投入安全措施费用,积极主动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5不能以“私了”的方式处理安全事故
        以往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隐瞒,然后千方百计地用钱来“摆平”。所以,“私了”是建筑安全事故处理最常用的解决方式,即,对施工单位而言,似乎是“花钱能买平安”,避免了相关的行政处罚;对受害者而言,以为“私了”会获得更大的经济补偿;对建筑施工行政管理机关来说,很多人也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态度来对待“私了”问题,因为行政机关的政绩考核是与安全事故的次数和大小密切相关的。“私了”似乎成为行政机关、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受害者(或家属)等多方乐于接受的解决方式。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私了”对哪一方而言都存在法律隐患。首先对最愿意“私了”的施工单位而言,“私了”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不具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发生过多起由于受害者反悔,最后通过法院裁定“私了”协议无效的事例,让施工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同样道理,受害者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原因,签订“私了”协议可能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对行政机关来说,对“私了”的认可意味着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一旦被发现或被举报,也要被追究责任。所以,一旦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各方都不应采用“私了”的方式,而要通过法
    律方式来解决问题。
    3.6要建立安全问题举报制度
        安全问题举报制度可以加强安全生产事前预防工作,对提前化解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安全问题举报制度,形成“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的氛围,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和自觉机制。要保护举报人,使举报人无后顾之忧,大胆举报;要奖励举报人,通过奖励举报人,鼓励人人参与,更全面地监督和促进安全生产管理。
    3.7安全问题要“天天讲,人人讲”
        公司每次召开生产工作会都要讲安全问题,项目部每天的工作例会也要讲安全问题。要不厌其烦地讲,要讲到安全深入人心,充满人的大脑和潜意识。要利用和重视现场安全标语横幅的作用,让从业人员时时、处处都看得到安全提示,起到时刻警醒的作用。要利用DVD等多媒体,组织员工观看安全事故片段。总之,一定要让安全意识深人人心,牢记在心。
 
    4结语
        通过对建筑安全原因的分析和思考,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建筑企业对安全生产必须高度重视,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除了要承担巨大经济成本和损失外,更重要的是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无论管理者、施工者,都要牢牢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主动、足额地投人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规范操作,共同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Z].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 钟汉华.斯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3] 曾东晗.经营管理企业科技与发展[J].2010年第21期(总第291期)
    [4] 刘春霞.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措施[J].科技资讯·建筑科学.2010年第28期
    [5] 赵东江.我国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J].中国商界.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