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它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安全生产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障,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日益严格,建筑施工管理不断加大,但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建设投资不断增长,带来了建造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繁荣,同时也给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总量仍然比较大,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有发生,重大事故还没有完全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建设工程的特点及环境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劳动强度高,建筑施工场所一般多发生于露天环境,环境复杂、高空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高危险因素多。自然环境的影响也是安全事故发生产生极为不利的因素, 高温、大风、严寒、降雨等恶劣自然气候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工程现场环境如光线不明, 视线不畅, 通风效果差, 物料及器材工具摆放杂乱, 道路不通畅等都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缺少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
  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投资、质量和进度而忽视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部分工程承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由于对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一直存在争议,造成现场监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缺乏有力的监管。
  (三)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在我国,建筑业的从业人员整体职业素质较低,这一直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种建筑施工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他们的安全意识淡薄,较少接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在施工中经常因贪图方便和快捷等而违反操作规程。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为“三违”造成的。尤其近些年来,随着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大量开发,建筑结构越来越复杂,现场建筑施工的难度越来越大,施工机具也越来越复杂,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也显得愈为严峻。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
  事实证明, 多数的安全事故发生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责任, 缺乏管理也是事故发生的根源。完善有序的管理是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力武器之一, 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不到巡查纠错的作用。另外,由于劳务人员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五) 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建筑工程规模大、施工周期长、投资高、建设风险也高。在现场施工中,某些施工单位无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违法施工,违章作业,忽视对建筑材料的进场、数量的规划、材料的放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另外,建筑水泥搅拌设备与焊接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水电等方面工作的混乱往往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六) 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建设工程游离于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之外
  建设工程的发展较快,部分地方的建设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于国家规定的、有关施工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传达不到位,没有进行具体的落实。检查工作仅仅是停留于检查上,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政府对建设施工方的引导工作欠缺,相关的法律条款没有进一步完善;监督机构、部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处罚等力度,使得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管力度大大降低。
  (七)成本因素导致承包人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在目前竞争十分激烈的工程承包市场中,各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竟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工程施工承包中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空间;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安全防护经费投入不足也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八)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
  赶抢工期也是造成事故频发的原因,不少政府投资项目往往会要求项目提前提前竣工,很多私营业主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施工人员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研究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
  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积累了不少管理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以资产所有者为主,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主要认为:人难免要犯错误,出了错误,则希望职工自己提出来,大家共同分析原因,制定出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的措施。如果是属于不称职、思维不行者,则调离其岗位。
  美国企业的安全第一的理念与政府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很多美国企业要求雇员的誓言是: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有的公司甚至提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的口号。现在“安全第一”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美国政府的安全管理特点:与建设部门配合重点在于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检查避免全盘兼顾,突出重点。安全检查的重点为高危工作现场的实际安全现场和不良行为的雇主;安全检查以排除事故隐患为目标;事故责任主体为雇主而非其他人员;经济杠杆在事故理赔等安全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
  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
  (二)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明确、落实法律责任
  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同时,也应该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承包商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要降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上落实建筑活动各方的安全责任,建议由业主和监理单位承担部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使得安全施工活动时刻处在监管之下。这样,不仅弥补了政府安检部门力量不足、检查不细的缺陷,而且调动了各方重视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监理工程师提交的承包商拒不整改,以至命令停工的报告。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重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操作与技能、救护与自我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要求施工者掌握有关建筑新材料、新工艺以及设备的相关操作,掌握施工的安全、管理等操作技术。确保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具备专业的技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参加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能,切实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让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人培训基地。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都必须经一段时间的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聘请上岗作业,而不是目前几天的“速成班”。因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将一个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改造成为一个尊章守纪的操作工人的。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的落实,包括进场“三级教育”及班前教育。只有系统的培训与潜移默化的教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它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安全施工方案、措施,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动态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制止工人不安全的形为。同时防止落实门卫制度,凭上岗证及工地入卡(胸卡)进出工地,防止未经教育或非本工地的民工流窜入工地。
  (五)加强建设工程的工期管理
  通过对建设工程从决策阶段、规划设计、施工建造直到运营维修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各个阶段的资金使用、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安全问题预防等环节建立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规范,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配合质量检测、安全许可、现场检查、技术指导等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工程不合理、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盲目赶工抢进度的工程,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务必及时纠正。当前建筑市场都是卖方市场,建设单位说了算,工期也有建设单位定,施工单位不敢不从。事实证明,盲目赶工抢进度不但对安全管理不利,对工程质量更是后患无穷。
  (六)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
  目前,施工企业压低安全投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施工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减少了安全成本的投入;二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甚至有的业主仍然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消减了安全资金的投入,甚至完全无力投入;三是,低价中标,实行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过程中层层转包,基层第一线的施工队伍往往已无力支付安全施工的必要费用。当前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都十分普遍,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现象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少隐患。另外,要求承包商垫资,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主业要求承包商垫资,但垫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使安全资金的投入又成泡影。我国应加大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处罚力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务必保证安全资金及时完整的投入到工程建设中来。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工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监督这笔费用的事业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七)监理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分开的。从某种角度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质量之全,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调理的第14、57条对监理的安全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用动态跟踪抽查与专人定点负责制相结合的方法。在办理安监手续时,为该工地指定一名安监员,负责对该工地的安全监督交底、平时技术指导及监督现场安全教育与防护措施的实施。对该工地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的评定,则由站领导带队进行动态跟踪抽查。这种一人定点服务,集体动态打分评定的方法,既解决了工地现场安全员技术水平低下的问题,指导培养了企业、项目部的安全员,又确保了安全检查的公正公平,廉洁执法。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中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布实施,更加规范了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通过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完全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最大程度消除或减轻对人身安全的伤害,也可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总之,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应该充分体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加大执法的监管力度,将安全管理的办法落到实处,减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然而,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一个系统、整体工程,需从业者在具体施工过程以人为本,不断探索,不断改进,采取有效的对策,把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的损失。相信,在政府、行业、企业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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