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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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2-09-26 1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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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5.1.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5.1.2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或承诺)书,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5.1.3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原件),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分包单位进场时,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5.1.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1.4.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5.1.4.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5.1.4.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第九~十五条规定摘录如下: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