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之公路分部分项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及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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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自查、申报制度
第一条:检验批、分项、分部、质量的检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勘测设计单位也应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第二条: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在隐蔽或转序前,提前24小时或按照合同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
第三条: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由项目质检人员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后进行检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全部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到场,经过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不得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
第五条: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不得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申请检验;
第六条: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验不合格后,整改完须按程序重新申报检验;
第七条: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自检、申报、签认等内业表格资料按照城建档案馆或建设单位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