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及人行道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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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9-07-25 0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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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加强进场原材料、预制构件成品、半成品质量的控制。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合同要求产品材质和技术指标对人行道改造所使用的透水砖、大理石面砖、预制混凝土路缘石等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1、施工单位在采购前应对拟采购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考察,考察生产厂家生产状况、产能和质量水平,对厂家存货或销往其他项目的产品采用合理方式获取样品进行检验,验证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水平,达到要求方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2、施工单位应当在与生产厂家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载明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规定和相关退货约定。
3、施工单位应当在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场时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标准收货,不合格的产品当即进行退场处理。
施工单位应做好产品进场计划,按照预定批次进场并进行检验。分批进场的,应严格按照实际批次进行检查、检验,不得擅自合并批次以减少检查、检验频次,造成不合格品流入施工现场。
4、施工单位应在进场材料报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前,按照规定进行自检。自检分为外观检查量测、见证取样检测等。外观检查量测合格后方能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不得省略外观检查量测而直接进行见证取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