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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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9-01-08 0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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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及工程结算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管理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的一项管理工作,局科技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和指导、监督实施,各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具体实施。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图纸会审时遗留或遗漏的问题和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设计问题, 或提出工程设计改进的合理化建议,或工艺要求及其它原因引起的设计变动, 应通过设计变更来解决。
第五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以变更设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出具工程变更通知单,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时,应出据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联系单的主要内容应有变更原因或理由、变更内容、原设计图号,其内容要详尽清楚,必要时应附图。
第七条 对不涉及经济责任的一般性设计变更, 由设计单位签认盖章确认,方可有效;合同有明确要求时执行合同要求。
第八条 对重大方案性变更或涉及较大经济责任问题的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签认才能生效;合同有明确要求时执行合同要求。
第九条 设计变更由项目资料员登记发放至项目技术、工程、经营预算、质检等部门和相关分包单位和施工队,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及时上报给上一级合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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