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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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9-01-03 13: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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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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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现行有关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标准图及有关规定。主要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实物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质量;对工程施工档案资料、监理档案资料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检查。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站派出的监督责任人(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向委托机关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要则认真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预制构件、预拌砼等质量责任单位要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没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密切结合工程持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施工过程中指导和控制施工质量的执行文件,同时重点培训现场施工和监理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长和操作工人,每个分部二[程施工前要进行详细技术质量交底,每一个质量责任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应掌握的施工程序、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标准,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