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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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的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
 (四)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 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3、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五)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2、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3、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5、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