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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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四条  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住宅交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