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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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v发布时间:2012-09-26 22: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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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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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施工进度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
(五)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构)筑物的有关资料;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